为加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健康文明上网,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安全守则。
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以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五、“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六、“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八、“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保护措施,不得擅自增加上网机器,不得擅自改变网络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