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中心项目”实施期限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02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5,276.67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8.07元。截至2017年9月18日止,本公司共募集资金953,494,269.00元,扣除发行费用53,375,312.82元,募集资金净额900,118,956.18元。上述资金已于2017年9月18日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7]00068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9年9月30日,“营销与服务网络中心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3,771.20万元(其中理财收益为218.30万元,利息收入为37.02万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中心项目”的实施期限由2018年9月18日延期至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0月22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与投入情况,同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内外部环境等因素,在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中心项目”的实施期限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营销与服务网络中心项目”原计划于2019年12月31日完成建设,项目投入未达到计划进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近年来国家医药行业政策剧烈变化,公司对产品营销策略进行调整和进一步优化销售服务体系,在全国重点布局营销办事处,逐步打造覆盖全国的销售服务网络,旨在培养职业化、专业化的营销队伍,逐步提高公司对市场的掌控能力,不断增强营销体系的终端管理能力、学术推广能力、客户服务能力等;同时,公司信息化系统的升级改造正在进行当中,尚需进一步对数据进行采集分析。
公司为确保项目建设的稳健性和募集资金使用效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营销与服务网络中心项目”投资进度再次延期,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改变项目使用方向、用途和项目投资总额的前提下拟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中心项目”延长实施期限,是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均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对已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后,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科学决策,不断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安全与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2019年10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本议案无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限,是综合考虑项目实际实施情况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投资效益的更好发挥;本次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延长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限。
2019年10月2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对募投项目的实施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延长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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