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收藏!18个互联网广告、食品违法等执法典型案例!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集

2019-11-09 23:17

  原标题:值得收藏!18个互联网广告、食品违法等执法典型案例!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集

  根据广东省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工作部署,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守初心,担使命,食品安全问题联合整治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10月底,全省共查处食品案件5525宗,罚没金额3661.6万元,责令停产停业61户次,取缔无证企业85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09宗。

  案件简介:2019年5月14日,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曲江区马坝镇如花美食店加工的粽子(加工日期:2019.05.14)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当事人加工该批次粽子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月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的洗消间发现一罐散装硼砂(约150克),经当事人确认,加工自制上述批次粽子使用了此罐中的散装硼砂。经调查,当事人在2019年5月14日共加工自制出该批次散装粽子3kg(公斤),规格:6个/公斤,共18个粽子,并以13.34元/kg(公斤)[即2.2元/个]的价格进行现场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39.60元。

  处理结果:上述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硼砂)加工自制粽子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9.60元及用于违法生产的硼砂150克,处以罚款10000元。同时,此案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23日依法将该案移送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立案处理。目前,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简介:2019年9月16日,韶关乐昌市一市场旁的流动摊贩(微信名:喀斯达康巴汉子)售卖疑似“壮阳类”食品,产品标识为“黑马”“猛男一号”“烈火金刚”等字样,无厂名厂址等信息。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快筛快检,并将举报人提供的3瓶涉案产品送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019年9月25日,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测结果为三批检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处理结果:售卖上述违法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规定,且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乐昌市公安局立案处理。两部门于10月24日联合查处了该销售窝点,捕获嫌疑人,在嫌疑人住处查获带有外包装的上述食品“烈火金刚”,外包装盒标示有“生产企业:西藏金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拉萨市东开发区118号、批准文号:藏卫食准字(2012)第0268号”等内容;同时标示有“补肾强身、温肾壮阳、用于男性阳痿早泄等治疗效果”。目前,此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简介:2019年8月27日,佛山市、区、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对大沥镇某酒类商行违法经营场所以及有关仓库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一批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涉嫌假冒“茅台”“奔富葡萄酒”“国窖”等知名品牌的酒类产品,共涉及60多个品牌,合计9000多瓶,涉案货值超过400万元。

  处理结果:由于该案涉嫌犯罪,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现已刑拘犯罪嫌疑人1名。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简介:2019年7月,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简称“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主要生产加工烧猪和烧鸭,且对外销售。

  处理结果:上述无证加工烧腊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处以罚款5000元。

  案件简介:河源市紫金县城羊之家羊奶店主要经营由陕西百跃优利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为了推广宣传“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当事人于2019年5月14日在紫金县城某酒店举办“羊奶伴您健康百岁工程启动会”。在活动现场当事人通过幻灯片、邀请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解说等方式向参加活动的221名老人宣传“‘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的生产厂家被誉为首座‘中国羊奶城’;同时宣传‘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采用了世界领先生产技术,通过世界高水平的各种中老年常见病的调理,可以最大程度减轻对人体由于各种营养的缺乏而导致的危害,并得到了国家各部门和领导的高度关注和认可”等内容。上述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对其宣传内容提供相关证明。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且人数较多,社会危害性大,性质恶劣。办案单位在调查期间,多次通知其到局接受询问调查,其拒不配合,情节严重,符合《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情节。2019年8月河源市紫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月16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微公布了其近期依法查处的一批违法广告,并对其中典型违法广告予以曝光:

  当事人在其公司自设的某楼盘项目微信公众号发布“…建面约23-70平米 临街黄金小旺铺 面积小门槛低随着商铺自身的不断升值 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同时还能升值…占据城北新区&高铁新区核心尽享城市向北发展红利升值空间不可限量 …紧邻天新邛快速路40分钟即可直达天府新区 ……随心掌控财富增长,宜商宜租”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在网上商城自设的网店内发布 “我厂产品均采用千年乌木为原材料……是佛家、道家塑像很好的材料。因为它能驱邪避凶,有护身的作用……”等内容的广告,含有迷信的内容。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为宣传公司服务和产品(“霜纹系列”、S浓缩系列),自行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含有“全球领袖”、“配合目前四川养猪特点设计的最合理、最高效的产品”,“先进‘霜纹’是肉牛事业的最佳合作伙伴”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坐便椅实木孕妇坐便凳老人坐便器加固防滑厕所可折叠马桶椅子家用”系列产品,其中的实木坐便凳产品广告中含有“专利认证”字样,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经查该商品并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语中谎称商品取得了专利。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0.6万元。

  当事人为宣传自己投资建设的土地,利用DM单发布“50000㎡中心商业综合体”、“世界500产业园区中心商务写字楼”、“国际社交中心酒店”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实该地块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不能用作商业运营宣传。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35万元。

  当事人在汤锅店内发布的菜单广告包含野生食用菌信息39条,保健酒信息11条,其中极品松茸等菜品宣称具有“抗癌、止痛、延年益寿”的功效,超出产品正常信息内容。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在天府新区麓山大道二段1201号某楼盘销售中心,利用钢架、吊旗等载体发布内容为“…总价30万起,买天府新区地铁房”的户外广告,经查当事人并不能提供相关依据。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在店铺橱窗、灯箱、展板、吊旗等载体发布“别太当线%的投资回报仅仅只是预期;手上有铺 平均资产保值率 至少高于30%,拿什么拯救你的资产焦虑?皇冠湖原始股/ 地铁黄金三角价值投资”等内容的广告。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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