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关于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中“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教育、发改)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驻市及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市政办发〔2018〕48号)规定,现就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奖励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作为第一完成人,新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且具有晋城市户籍,在晋城市内长期居住,其完成单位在晋城市内注册;
(2)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且在晋城市内注册;
(3)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参与单位,新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且在晋城市内注册。
对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省奖励额给予 1:1 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1.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人员、单位)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纸质版一式2份;
符合奖励条件的相关单位填写《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奖励资金申请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晋城市科学技术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
1.在2018年获奖后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存在科研诚信不端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不予奖励。
2.各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对填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申报时同时填报《晋城市科研诚信承诺书》(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