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唐绮 跟随旅行团旅行,在购物中买到了假货,旅行社该不该担责?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因旅游购物遭遇假货引起的诉讼。
梁峰和赵晶夫妻两人去年11月跟随某旅游社前往海南旅行。旅行途中,两人在一旅游购物点购买了珠宝首饰,后经鉴定首饰为假货。梁峰认为其购买到假货是因为导游误导所致,经与旅行社协商赔偿未果,2015年2月3日,梁峰夫妻二人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4000元。
法庭上,梁峰称,被告提供的旅游行程单中说明,如被告误导购物构成违约就支付每人2000元违约金。在旅游过程中,被告误导购物,造成其购买了假货。被告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不履行承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4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旅行社则辩称,该公司完全按照旅游行程单向原告提供服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公司向原告提供的行程单上载明全程不增加任何购物点,违约赔付每人2000元,但是也明确写明,部分景区、酒店内设有购物场所,属于自行商业行为。原告购物的景区属于集旅游、餐饮、购物为一体的国家3A级旅游景区,原告在该景区内的购物点自行购物,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原告要求退货,公司积极协助原告办理了退货,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梁峰、赵晶与被告某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增加购物点的违约行为。按照双方旅游行程单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旅游服务中包括某文化旅游区。被告将原告带至该文化旅游区内的购物点由原告自行购物,并不属于被告在旅游计划外另行增加购物点的情形,原告在购物过程是自主自愿不存在被告强迫,且在原告要求退货时,被告积极协助原告与商家联系办理退货退款,因此被告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增加购物点的违约行为,原告以被告误导购物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