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希猛代表接受《企业观察报》记者采访时说,未成年人旅游景区优惠是我国长期实施的一项未成年人社会福利实践,是法律关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特殊性和优先性的体现。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旅游法》都作出了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多个关于旅游景区价格管理规定中都有未成年人旅游景区优惠制度的相关规定。
姜希猛在调研时发现,旅游景区不按规定完全落实未成年人旅游景区优惠制度的情况普遍存在。其主要表现在,一是缩小未成年人旅游景区优惠制度的主体范围,部分景区存在以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为门票优惠条件,或者以身高不超过1.5米等为门票优惠条件。二是缩小未成年人旅游景区优惠制度的内容范围,景区中的收费缆车、索道和游览车等必要项目,完全或基本不对未成年人优惠或优惠幅度较小。三是增加额外条件,导致未成年人难以享受旅游景区优惠,如部分旅游景区要求未成年人将“学生证”作为享受旅游景区优惠的条件,而大多数中小学生并没有学生证。
姜希猛认为,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旅游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文,未明确将旅游景区纳入优惠范围;相关规定模糊,公众往往难以对“准公共物品”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景区作出区分,优惠幅度也没有明确规定,未对景区内必要的基础设施收费项目(如缆车、索道和观光车)做出优惠规定;“年龄+身高”的双重标准本身就存在矛盾。
姜希猛建议,修订相关法律,明确优惠的主体及内容。一修订《旅游法》,使其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现行法律规定相衔接,进一步明确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享受旅游景区优惠。二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未成年人旅游景区优惠制度的内容范围,将国有旅游景区和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旅游景区纳入免费或优惠内容,同时鼓励市场定价的旅游景区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
姜希猛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和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出台未成年人旅游景区优惠制度的新规定,明确未成年人旅游景区优惠制度的年龄标准,废除“年龄+身高”的规定及“学生证”等附加条件,以“出生证、户口簿和身份证”等法定证件为准。扩大优惠范围,将缆车、索道、游览车等旅游景区内的必要游览设施纳入优惠范围。明确优惠幅度,门票价格可继续沿用现行标准,必要游览设施价格应根据情况确定免费、半票、六折、八折等最低幅度标准。
加强监管执法,严格执行优惠制度。各级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要对旅游景区执行优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公开包括电话、网络、移动终端等在内的多种举报投诉方式,畅通公众监督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景区不按规定执行优惠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旅游景区应对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全面落实优惠制度,并公示优惠对象、内容和标准等,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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