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私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2019-05-25 06:46

  1.对于企业持久、遍及对外使用,具有必然市场知名度、为相干公家所知悉,已现实具有商号感化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掩护。

  2.私自将他人已现实具有商号感化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贸易勾当中互联网竞价排名要害词,使相干公家发生混合误认的,属于不合法竞争举动。

  原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以下简称天津青旅)诉称: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版权全部的网站页面、网站源代码以及搜刮引擎中,不法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全称及简称“天津青旅”,违背了反不合法竞争法的划定,请求判令被告当即遏制不合法竞争举动、公然赔罪致歉、补偿经济丧失10万元,并负担诉讼用度。

  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青旅)辩称:“天津青旅”没有挂号注册,并不由原告享有,原告主张的丧失没有事实和法令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于1986年11月1日建立,是从事海内及收支境旅游营业的国有企业,直属于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出具证实称,“天津青旅”是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企业简称。2007年,《今晚报》等媒体在报道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承办的勾当中已最先以“天津青旅”简称指代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津青旅在报价单、旅游合同、与偕行业谋划者互助文件、发票等资料以及谋划场合各门店招牌上等一样平常谋划勾当中,使用“天津青旅”作为企业的简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6日建立,是从事海内旅游及入境旅游欢迎等营业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底,天津青旅发明通过Google搜刮引擎别离搜刮“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或“天津青旅”,在搜刮成果的第一名并标注赞助商链接的位置,别离显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网上业务厅天津国青网上在线业务厅,是您抱负选择,出行提供优质、知心、舒心的办事”或“天津青旅网上业务厅天津国青网上在线业务厅,是您抱负选择,出行提供优质、知心、舒心的办事”,点击链接后进入网页是标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乐出游网的网站,网页顶端呈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青年旅行社青旅/天津国旅”等字样,网页内容为天津国青旅游营业信息及报价,标称网站版权全部:乐出游网-天津国青,并标明晰天津国青的接洽电话和谋划地址。同时,天津青旅通过百度搜刮引擎搜刮“天津青旅”,在搜刮成果的第一名并标注推广链接的位置,显示“接待到临天津青旅重合同取信誉单元,搜集海内出境经典旅游线,点击链接后进入网页仍旧是上述标称天津国青乐出游网的网站。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5号民事讯断:一、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当即遏制陵犯举动;二、被告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公司网站上公布道歉声明连续15天;三、被告补偿原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经济丧失30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天津国青旅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讯断:一、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讯断第二、三、四项;二、变动讯断第一项“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当即遏制陵犯举动”为“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当即遏制使用‘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津青旅’字样及作为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站的搜刮链接要害词”;三、驳回被告其他上诉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诠释》第六条第一款划定:“企业挂号主管构造依法挂号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举行贸易使用的外国(地域)企业名称,该当认定为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划定的‘企业名称’。具有必然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干公家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划定的‘企业名称’。”因此,对于企业持久、遍及对外使用,具有必然市场知名度、为相干公家所知悉,已现实具有商号感化的企业名称简称,也该当视为企业名称予以掩护。“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是原告1986年建立以来一直使用的企业名称,原告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天津青旅”作为其企业名称简称,于2007年就已被其在谋划勾当中遍及使用,相干宣传报道和客户也以“天津青旅”指代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颠末多年在谋划勾当中使用和宣传,已享有必然市场知名度,为相干公家所知悉,已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之间成立起不变的关联关系,具有可以辨认谋划主体的贸易标识意义。以是,可以将“天津青旅”视为企业名称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配合加以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划定,谋划者不得接纳私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不合法手段从事市场生意业务,损害竞争敌手。因此,谋划者私自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简称作为互联网竞价排名要害词,使公家发生混合误认,操纵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誉,到达宣传推广本身的目的的,属于不合法竞争举动,该当予以克制。天津国青旅作为从事旅游办事的谋划者,未经天津青旅允许,通过在相干搜刮引擎中配置与天津青旅企业名称有关的要害词并在网站源代码中使用等手段,使相干公家在搜刮“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和“天津青旅”要害词时,直接显示天津国青旅的网站链接,从而进入天津国青旅的网站接洽旅游营业,到达操纵收集用户的初始混合争取潜在客户的效果,主观上具有使相干公家在收集搜刮、查询中发生误认的存心,客观上私自使用“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及“天津青旅”,操纵了天津青旅的企业诺言,损害了天津青旅的正当权益,其举动属于不合法竞争举动,依法应予避免。天津国青旅作为与天津青旅同业的竞争者,在明知天津青旅企业名称及简称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环境下,仍私自使用,有借他人之名为本身谋取不妥好处的意图,主观恶意明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划定,天津国青旅该当负担遏制陵犯、消除影响、补偿丧失的法令责任。至于天津国青旅在网站网页顶端显示的“青年旅行社青旅”字样,并非原告企业名称的掩护规模,不组成对原告的不合法竞争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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