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7日讯 据文化旅游部网站消息,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一)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部分达不到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的;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与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差距较大的;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同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可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的等级标识、标牌样式,自行制作简洁醒目、庄重大方、具有自身特点的等级标牌。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将等级标牌置于度假区内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其等级标识、标牌。 未被认定或者被取消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等级标识、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