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刘惠珍 、广州市裕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你方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354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91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第十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9160号民事判决第十三项。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669元,由刘惠珍负担8633元,由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8036元。鉴定费1836元由刘惠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6元,由刘惠珍负担395元,由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36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