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阳光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珠江通信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2020-12-04 14:4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阳光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珠江通信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00)穗中法经执字第486号】过程中,申请人广东理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受让了该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异6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变更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00)穗中法经执字第48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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