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内容解读

2019-03-11 23: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引发网友极大关注。对该司法解释全文内容的具体细则解读成为关注的焦点,譬如“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可判刑”的司法解释及其入罪标准的设定,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就《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 他说,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广大人民群众深受其害,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一致要求依法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

  《解释》共有十条,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规定,“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网络举报即使部分内容失实 不属诽谤罪”。

  《解释》还明确“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如果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等。

  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以下为《解释》全文内容具体细则解读。

  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明确,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2018 12小时新闻网 http://www.12hnews.com/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lobtom@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