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过班”没过不退卡法院:学费和会员费都要退

2019-03-15 16:57

  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筛选出2018年度全省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筛选出2018年度全省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主要涉及食品安全、汽车销售、保健服务、网络购物等消费领域,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都有什么案例。

  2016年2月,王某看到了一则广告,上面写着:《名校包过班入学协议》我们的辅导确保让你的孩子顺利进入名校!如有不通过,全额退款!金额22695元。王某心想:正为孩子的学业发愁,这个培训班正好可以试试,反正就算不通过也能全额退款,没什么好担心的!

  于是,王某就来到了这家培训中心,签订了入学协议,交纳了22695元培训费。从那以后,王某的孩子(王某某)就在该培训中心参加了培训。

  2017年7月,王某某参加了常青藤实验中学的小升初自主招生考试,因分数未达录取分数线所以未被该校录取。王某来到培训中心要求培训中心应当退还所有的培训费。

  培训班的负责人则告诉王某,“我们的包过班仅是培训班的一个称谓,我们已经向你的孩子提供了培训服务,所以我们不同意退款。”双方争执不下,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培训中心退还全部培训费。

  最后法院认为,“名校包过班”并不仅是一个培训班的称谓,其包含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签订的《名校包过班入学协议》中“不通过,全额退款”的约定系一项附条件的约定,协议约定的“不通过考试”情形出现后,条件成就,某培训中心即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额退款”。故判决某培训中心返还王某培训费人民币22695元。

  现如今,家长普遍重视孩子的学习教育,为此不惜花费巨额资金,让孩子参加各种学习、培训班,以求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有些培训班为了扩大影响、吸纳生源,借机大肆吹捧、空夸海口,以“速成班”、“包过班”等口号招揽学员,许多家长也信以为真,然而一旦学员未通过考试,这些培训班又会寻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这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本案中王某与某培训中心签订的即是“包过班”协议,王某某未通过名校升学考试,即意味着某培训中心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当王某某未能考上名校,约定退款的条件成就时,某培训中心即应当退还培训费用,某培训中心提出的抗辩不能成为其违反合同约定并拒不履行退款义务的理由。

  2017年7月24日,南京市民史某打算在某健身公司办一张瑜伽会员卡,健身公司的工作人员十分热情,向史某推荐了一个价值3980元的瑜伽会员卡,只要史某办了这张卡就可以在一年内来该健身公司上无限次数的瑜伽课程。

  史某觉得这个听起来十分划算,便打算办理这张卡,但是,健身公司的工作人员又说:“虽然您在这一年内有无数次瑜伽课程的学习机会,但是您一旦使用了这张卡,也就是只要上了一次课程之后就不能退款了,无论任何理由都不行。”

  史某认为自己办卡就是为了锻炼身体的,这一年内应该不会发生退卡的事情,就欣然答应了。但谁知,在办卡的第三天,史某就因为个人原因想要退掉这个3980元的瑜伽会员卡,健身公司在得知史某已经刷卡上过瑜伽课程后,以此为由拒绝了史某的请求。史某觉得这就是霸王条款,一气之下就将该健身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健身公司退还会员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发行的瑜伽会员卡属于单用途预付卡。合同解除后对原告史某尚未消费的部分对应的会员费,被告公司应予退还。原告史某办理会员卡后虽未实际使用该会员卡学习瑜伽课程,但考虑到其系因自身原因不使用会员卡,且在办理会员卡以及原告预约使用该会员卡期间,被告公司付出了相应的工本费、人工费等,因此对原告史某要求返还会员费的金额酌情予以扣减2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史某返还会员费3780元。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遇到最多的窘境就是,商家往往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或“一经消费概不退款”为由拒绝退费。但其实这些条款属于免除商家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属无效条款。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理性消费、谨慎消费,杜绝盲从,从自己的需求点出发选择真实所需,提高自身风险意识,远离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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