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9日,青岛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维莱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进口货物申报不实案处罚决定。
经查,2018年6月25日,当事人因工作疏忽,将代理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1票货物总价申报错误,报关单号为587,申报货物为测试台架的改造用零件110千克,申报总价为52美元,实际总价为52000美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