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2019-04-27 12:47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秋航空”)股东:(1)上海春秋包机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包机”)持有本公司股份4,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58%;(2)上海春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翔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3,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93%;(3)上海春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翼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1,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6%(春秋包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合称“三个股东”)。三个股东所持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以及发行上市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已经于2018年1月22日起正式上市流通。三个股东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国旅”)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具体详见公司之前披露的定期报告),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5.44%;其中三个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47%。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1)春秋包机本次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超过8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92%,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0%);(2)春翔投资本次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超过7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79%,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0%);(3)春翼投资本次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超过21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24%,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2%)。三个股东合计拟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超过1,77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94%)。减持期间: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自公司披露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自公司披露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窗口期不减持)。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公司上市前承诺的减持价格。(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分别收到春秋包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的《关于拟减持春秋航空股份的告知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名称:上海春秋包机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春翔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春翼投资有限公司;

  三个股东与公司控股股东春秋国旅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具体见公司之前披露的定期报告),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5.44%。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此次减持需要披露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三个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春秋国旅未发生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1、减持股份来源:春秋包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分别在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限售股2,100万股、1,800万股、900万股。201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以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40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上述方案已于2015年10月实施完毕。转增股本后,春秋包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分别持有公司限售股4,200万股、3,600万股、1,800万股。2018年1月22日,上述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截至本公告日,春秋包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分别持有公司非限售流通股4,200万股、3,600万股、1,800万股。

  (上述数据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三个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三个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减持期间: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期间为自公司披露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期间为自公司披露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三个股东应停止减持公司股份。

  5、减持价格: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公司上市前承诺的减持价格。三个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时承诺:对于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春秋航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春秋航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根据公司除权除息事项的情况相应地进行调整)。

  春秋包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自春秋航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春秋航空回购该等股份。对于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春秋航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该股东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春秋航空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自春秋航空上市至上述减持期间,春秋航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该股东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春秋航空股份的20%,同时应低于春秋航空总股本的5%。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春秋航空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自春秋航空上市至上述减持期间,春秋航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三个股东遵守并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三个股东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及自身资金规划等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春秋包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与公司控股股东春秋国旅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但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以及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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