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未尽职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与两名注会被警示

2018-12-17 18:24

  中证APP讯(实习记者 傅苏颖)近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邹泉水、李亚东因在执业中未对审计项目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现后也未做正确调整,因此收到天津证监局的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天津证监局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的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信集团或公司)公司债券发行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天津证监局发现亚太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房信集团在编制2017年财务报告时,发现子公司天津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恒生)2016年度因将土地增值税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导致2016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8226.15万元。房信集团未就该事项追溯调整2016年报表而是直接冲减了2017年的营业成本,导致2016年度营业成本多计8226.15万元,净利润少计6169.61万元,2017年度营业成本少计8226.15万元,净利润多计6169.61万元。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中,未对泰达恒生主营业务成本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前述错报。在2017年年报审计工作中,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注到上述错报,但未做正确调整。

  警示函显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天津证监局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邹泉水、李亚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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