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和经纪公司解约助理失业了为何讨薪未获法院支持?

2019-12-01 13:20

  据《劳动报》报道,“……您的公积金账户被**娱乐公司封存……”,2018年9月25日,一条住房公积金热线的短信从手机屏幕上弹出,让身为明星助理的周女士心头一震,出什么事儿了?原来,周女士作为某明星的助理,在明星与所属娱乐公司解约后也遭遇了职业“滑铁卢”,被娱乐公司停发工资及停止缴纳社保、公积金,后又被娱乐公司从员工宿舍中赶出。

  周女士认为娱乐公司不应该因与明星之间发生经纪纠纷,就单方面无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是,周女士诉至仲裁要求娱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被驳回后,周女士不服仲裁,诉至上海徐汇法院。

  诉状中,周女士称其于2016年10月8日被娱乐公司聘请担任公司签约艺人陈某某的生活助理,双方约定周女士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外勤补助1000元、交通费及餐补400元等。娱乐公司为周女士缴纳五险一金、提供公司住宿并于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和补发未发工资合计约3万元。

  然而,事实真如周女士所说吗?庭审中,公司表示不同意周女士的任何诉请。公司称其并不是周女士的实际雇主,而明星陈某某与其家人才是。前期公司为周女士支付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完全是应陈某某家人的要求代为支付。现陈某某及家人于2018年9月向公司发出单方解约通知函,意味着公司与陈某某及其家人委托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也同步解除。

  2018年9月15日,公司已将周女士的工资支付完毕,因此不应当再向其支付工资。且公司仅为周某某代缴社保、公积金,周女士从未为公司工作,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亦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公司与陈某某的委托关系解除后,公司终止支付代付劳动报酬合情合理,无须支付赔偿金。

  原被告陈述差异巨大,如何理清头绪?上海徐汇法院法官决定从证据入手,调查周女士实际的人身依附关系即可拨开谜团。

  经查,娱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根据娱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早在2016年2月,周女士就以“陈某某助理”的身份添加现今娱乐公司负责人马某的微信,这与其主张的在2016年10月8日被娱乐公司聘请才担任陈某某的生活助理相矛盾,就此周女士拿不出相反证据。因此,法院认定周女士并非根据娱乐公司的安排担任陈某某的生活助理。

  在案证据显示,周女士并非根据公司的安排进行工作,公司给周女士的工资数额是在陈某某母亲的授意下发放。同时,周女士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公司的安排下进行工作,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未形成具有人身从属性的劳动关系。

  最终,谜团揭开,周女士主张与娱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周女士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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