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整理老公遗物发现一份20万的“分手协议”

2020-03-12 01:02

  收拾好东西,收拾好心情以后,阿力的妻子起诉到杭州市某法院要求判决协议无效,返还20万元。日前,法院刚刚做出一审判决。

  2016年,27岁的阿美(化名)在阿力开办的企业里做出纳,接触多了,渐渐有了感情。2017年初,阿美和阿力同居,阿美知道阿力有妻有女。

  这段感情,阿力的妻子一度也是知道的。因为妻子知道,朋友相劝,阿力决定和阿美断了。

  “协议”签订于2018年,大意是两人断了“朋友”关系,阿力支付20万元作为给阿美的“青春补偿费”。协议的签订还有三位朋友见证,阿美在收取20万元“补偿金”后出具了相应收据,跟协议放在一起。

  今年4月,妻子以阿美获取的20万元没有合法依据且已经损害自己及女儿的合法权益为由,将阿美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所谓的“补偿金”20万元。

  阿美没有到庭,来的是她的代理人,表达的意思是,两人曾经确系“朋友”关系,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另外,阿力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阿力的赠与并不必然侵犯其妻子阿芳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况且款项已经支付完成,阿美认为自己没有返还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阿力和阿美这段关系的性质是婚外情,这种不正当的同居关系,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所谓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的简称,体现的是一个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也是百姓所能接受的一般道德行为标准。同其他强制性规定一样,公序良俗也体现了国家对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所谓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对公序良俗的违背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理由。

  另外,有人会有疑问:阿力给阿美的钱尽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共同的,那么阿力是不是有一半的处分权?

  也不是这样的,《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无效行为。

  综上,阿力因婚外情赠与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而且阿力也无权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单方处分,所以给与青春补偿费的赠与行为无效,阿美作为接受人应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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