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突出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的定位,采纳了相关部门以及大多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
新《办法》明确规定,业主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此举的执行,意味着炒房客的成本越来越高严厉打击炒房客买房不住!
据悉,新《办法》由省发改委与省住建厅共同修订。新《办法》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并分别明确了三个收费的内涵。
至于如何定价,新《办法》也提到,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统筹基数及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与业主生活密切相关。据了解,新《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汽车停放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的,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与车位使用人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汽车停放费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