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声明系信资评报字(2018)第4015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估资产进行了评估。我们
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
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
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
行了评估,委估资产和负债的详细清单由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并经其签章确认。
我们对可能属于评估范围内的其他资产给予了应有的关注,我们敬请有关当事方高度注
去、现时和将来都没有利益关系;与有关当事方及相关人员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和偏见。
委估资产所具有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自己的专业意见,我们不会为当事人的决策
承担责任。我们敬请报告使用者注意,评估结论仅在本报告载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
必要的关注,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但是我们仅对委估资
产的价值发表意见,我们无权对它们的法律权属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本报告不得作为
产的勘察按常规仅限于其表观质量和使用、保养状况,未触及被遮盖、隐蔽及难于接触
到的部位,我们未受委托对它们的质量进行专业技术检测和鉴定,我们的评估以委托方
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如果这些评估对象的内在质量有瑕疵,评估结论可能会受到不同程
断受本报告中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约束,评估结论仅在这些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为
了合理地正确使用本评估报告,我们敬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密切关注本报告的
评估主管部门审查使用,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除按规定报送有关政府管
理部门或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未经本资产评估机构许可,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采用收益法及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实
施编制财务报告行为而涉及的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
湾新城”)的部分商业房地产在2018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
评估对象和范围:本次资产评估对象系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
于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157号黄岛金石茂部分商业房地产,建筑面积合计17,337.80
评估目的:为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编制财务报告需要而了解委估资产
评估结果:经评估,委估的位于青岛市开发区井冈山路157号黄岛金石茂部分商业
房地产,建筑面积共计17,337.80平方米,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
根据以上测算,委估对象市场总价为280,700,000元。详细情况见下表:
本次评估对象为自建房产,评估结论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该市场价值为含
委估资产未单独办理权证,也未委托房地产测绘部门单独进行测绘,本次评估根据
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面积。我们依据委托方提供并经我们粗略丈量核实后的数据进
行了评估。我们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上述数据不是准确无误的,我们保留按国家法定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结论的
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18年09月30日至2019年09月29日有效。
为了正确使用评估结论,请报告使用者密切关注本报告中的“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评估假设”、“特别事项说明”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4310.16(公用土地使用权面积)/76092.12(房屋建筑物面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
业房地产,建筑面积共计17,337.80平方米,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9月30
根据以上测算,委估对象市场总价为280,700,000元。详细情况见下表:
凭证等证据资料或所牵涉的责任进行独立审查,恕不对上述资料的线. 本报告对被评资产所作的评估系为客观反映被评资产的价值而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