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新政已实施这份使用指南请收好

2019-03-14 11:45

  [导读]4月17日,调整后的嘉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正式实施。其中贷款额度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计算、贷款时账户内需留存12个月的缴存额等新政都与不少市民息息相关。

  增加“贷款额度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计算方式,倍数目前按照10倍计算。

  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价格、贷款期限、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按最低值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

  比如30岁的职工小明,想买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目前市场上价格是100万!他缴存了公积金,目前账户里有20000元余额,那么按照这个新增的计算公式,应该是:

  仍以职工小明为例,他今年30岁,他的缴存工资基数是4000元,他要贷足30年,那么按照原来的计算方式,他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

  这样计算出来的贷款额度,相比现在新增的“贷款额度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计算方式,倍数目前按照10倍计算,多了37.6万元!但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上限是30万元!因此小明按照原来的计算公式,最多也只能公积金贷款30万元!

  注意:两种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贷款额度,按照低的那个额度执行!所以以小明为例,他按照新办法,只能公积金贷款20万元!

  再比如55岁的职工老王,还有5年退休,想买一套180平方米的商品房,目前市场上价格是200万!他缴存了公积金,他的缴存工资基数是6000元,目前账户里有200000元余额,那么按照这个新增的计算公式,应该是:20万×10=200万元

  也就是说,按照这算法,职工老王买房理论上使用公积金贷款可贷款200万!但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上限是30万元!所以他最多也只能贷30万!

  6000×12×0.4×10=28.8万元(可贷年限是指贷款人到退休年龄后5年。注意:可贷年限最长30年)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留存实际贷款额度十分之一的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余额不得提取使用。

  小明实际申请公积金贷款是20万,贷款后,还必须在公积金账户中留存 20万÷10=2万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余额不得提取使用。(提前还清时可使用)

  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提取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内需留存12个月的月缴存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2个月的,不能提取。

  解释一:嘉兴人买房首付以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留下12个月的月缴存额。

  以35岁职工小红为例,她现在改善型买房,要买一套150平方米的大平层。假设小红每月缴存公积金2000元,现在要申请公积金贷款,她想要拿出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目前她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是80000元。

  从现在开始,她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留下12个月的月缴存额。那么她的账户就必须留存

  解释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2个月的,不能提取。这点就很明确了,无论对于职工新开公积金账户不足一年,还是之前已经提取了余额,现在缴存还未到一年,都不能提取。

  1.夫妻双方都有公积金的,按照《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夫妻双方分开计算各自贷款的额度。

  2.《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比如申请了商业贷款的,不影响。

  3.嘉兴市的公积金存贷比超100%,意味所有的公积金余额都发放了公积金贷款,加上购房者众,提取量大增,贷款轮候时间会很长。

  1.缴存比例:个人住房公积金来自于你的收入,目前我市基本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至12%,单位公司与个人按1:1的比例缴存。

  2.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是指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3.组合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部分组合的总称。当个人购买自住房申请 公积金贷款的不足以支付购房所需时,可同时申请商业贷款。

  4.商转公贷款: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是指本市范围内已向受托银行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申请将尚未还清的商业贷款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公积金贷款。本网致电市公积金中心了解到,目前我市“商转公”处于暂停状态,何时恢复尚无时间表。

  5、有购买住房(首套)总价2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购房首付款;精装修住房(首套)的有总价30%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购房首付款。

  6、有公积金缴存地及购房地住房保障局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一个月内有效)

  7、有委托人认可的保证人提供房屋抵押生效前的阶段性担保,并以所购房屋作抵押;

  5、有购买住房总价3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购房首付款;房龄在10年(不含)以上的有购买住房总价40%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购房首付款,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且所购住房房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能超过35年(含);

  7、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首次还贷中无连续三期以上逾期记录且贷款余额为零,次月起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实行差额贷款;

  8、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的共同购房人限于父母及成年直系子女(申请时女性为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为18周岁至65周岁);

  (2)借款人需提供有公积金缴存地及购房地住房保障局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一个月内有效);五县(市)及省内其他地方的缴存人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及缴存地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一个月内有效);

  (3)房屋卖方需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契证》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公积金中心审核买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买卖双方签订《付款约定书》;

  2、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

  5、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6、发放贷款:公积金中心收妥《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后发放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银行收妥《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后,通知公积金中心安排同时发放贷款。

  8、终止: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9、放贷后如需申请公积金按月还贷的借款人,请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台领取公积金按月还贷告知单及时了解按月还贷的办理流程。

  1、咨询:向公积金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及服务热线、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4、签订合同: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领取《借款合同》后,到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所购房屋为期房的,《借款合同》生效后须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

  5、发放贷款:所购房屋为现房的,《借款合同》生效后,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所购房屋为期房的,公积金中心须收妥《预告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后,发放贷款;

  8、放贷后需要申请公积金按月还贷的借款人,请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台领取公积金按月还贷告知单及时了解按月还贷的办理流程。

  6、结婚证、未婚(包括离异)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未婚证明三个月内有效)

  7、有公积金缴存地及购房地住房保障局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一个月内有效)

  8、五县(市)借款人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一个月内有效)

  9、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上材料1-5项各增加复印件一份及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原件。

  2、有公积金缴存地及购房地住房保障局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一个月内有效)

  6、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外地户口需提供户口簿、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结婚证、未婚(包括离异)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未婚证明三个月内有效)

  11、五县(市)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一个月内有效)

  12、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上材料1-8项需各增加复印件一份及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原件。

  5、租赁私有住房、直管公房、公租房、廉租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单位自管房或单位集体宿舍

  4、外来务工人员或本市(县、市、区)非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购房发票或预付款30%(在90 m?以下为20%)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如购房发票原件已用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则需提供房屋契证与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1份)

  7、如购买本市以外异地商品房的,还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证与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1份)

  8、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5、房屋产权证书(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续办的,如住房、婚姻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只需提供《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龙卡和物业费收据(税务发票),如住房、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供住房、婚姻等有效证明材料。

  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指职工本人、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

  6、租赁私房的还需提供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须提供未婚证明;

  职工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及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职工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及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办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有效时限为一年,以建房许可证或批文上的日期计算为准。

  3、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4、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计算。

  职工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及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购买本市以外异地拆迁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证。办理拆迁安置房购房提取的有效时限为一年,以购房发票或预付款收据上的日期计算为准。

  4、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职工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及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购买本市以外异地房改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证。办理房改房购房提取的有效时限为一年,以购房发票或预付款收据上的日期计算为准。

  4、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属配偶患病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属未成年子女患病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属配偶患病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属未成年子女患病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7)加盖就诊医院印章的出院医疗费结算清单。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专用拨付单》。

  上述要求提供的资料,除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龙卡外,均需查验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

  职工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

  职工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及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 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职工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及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结婚证书或公证机关对遗嘱、遗赠、法定继承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职工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及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职工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及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1、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因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本市市区户口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职工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及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包括6级及以上伤残)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

  职工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及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1、当地劳动部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职工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及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经单位初审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在提取申请书上盖章,由经办人员向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3、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申请后,由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办理材料,核定提取数额。

  4、通过核定后,中心出具《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并加盖中心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印章。

  5、单位经办人员于当天持中心出具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和身份证到市建行南湖支行申请支付。

  注:以上提取业务,如提取人或其配偶有公积金贷款余额,不能提取现金,必须先还贷款,需到中心办理。

  详见各楼盘集合时间:时间待定(请提前十分钟到达集合地) 电线集合地点:路劲嘉禾金茂府售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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