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立法渐行渐近房地产税如何征收?

2019-03-27 07:33

  作为民生热词,房地产税的进展情况一直被高度关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后,这个话题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关注度,官方也多次回应房地产税立法进展问题。而在财政部近日公布的2019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中,“房地产税”却并未被提及。

  南都记者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在全国人大相关负责人就人大立法工作答记者问中透露,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组织起草。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完善法律草案、重要问题的论证等方面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房地产税究竟距离我们还有多远?该税种的出台又会对深圳房地产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对普通老百姓而言,脚步声越来越近的房地产税又会带来哪些方面的影响?南都记者联系多位业内专家进行分析。

  从立法的技术流程的角度而言,房地产税出台已基本没有问题,目前主要需要考虑立法程序方面的问题,“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间的比例关系、立法收税的法律依据等法律与经济间的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宋丁表示,从此次两会对房地产税的提法来看,其落实的脚步是在加快,但并不意味着这一两年内能够落实。

  宋丁表示,房地产税的立法本意主要是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渠道。“面对国家税费征收的变革时期,推出房地产税对平衡政府收入是一个很好的渠道。”

  “房地产税的立法牵扯到征税范围、税率、免征面积等很多方面,是普通市民很关注的。”李宇嘉首先阐述了房地产税的重要性和关注度。他认为,绝大多数中等收入家庭不会受到房地产税明显冲击。也就是说,遵循“房住不炒”,量力而行地改善自己的住房需求,不会受到房地产税很大影响。从美国经验来看,房地产税征收与房价涨跌并无直接关系。

  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时任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曾表示,中国会参考国际上共性的制度性安排的特点,会从中国国情出发来合理设计房地产税制度。以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来说,首套房、低收入者、孤寡人群都会有很大减免。在确定房地产税实际税基时,美国、德国等国家,一般还要在房屋市场评估值基础上打折,还会限制税率和用途(学区、社区、道路等投入)。既然我国房地产税定位于调节税,对居民家庭首套房或一定面积实施免征,这将是大概率事件。

  综合来说,对于普通市民而言,如果房子是用来自住的,就没有影响。那对非自住的房子的影响呢?李宇嘉认为,非自住的房屋要分投入租赁市场和空置区别对待。

  关于房地产税的讨论已经持续数年,目前也已有上海、重庆等城市正在试点开征房产税,玉家雄认为,一方面要考虑房地产税的征收方法,是否会导致持有物业的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则要看今年的经济表现会如何。“目前国家大数据已经打通,而且也已经有了多年的研究和试验,如果真的推行征收房地产税难度应该不会太大。”就目前上海、重庆等城市试点的情况来看,玉家雄表示,房地产税的实施对市场的整体影响并没有很大。

  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房地产税实施的影响又会有哪些方面?玉家雄认为,主要还是在于持有物业的成本会增加,尤其拥有多套房产的投资者,每年都会产生税费,这会令投资者重新考虑投资和持有房产物业的计划。

  对于房地产税是否会在这一两年落地的热议,深圳房地产中介行业研究总监徐枫却给出了不一样的观点,其表示,如果“房地产税”是作为一个新税种,建议在厘清房地产现有税种和使用效率的基础上,再研讨开征计划。此外,目前中央财政方向是减税,房地产税应考虑到未来5年宏观经济层面、居民收入情况、全国地区差异等情况。

  房地产税的推出动机应该是助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居住需求,既不能过度打压开发商和市场的情绪,也不能给消费者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

  3月5日至15日,在短短11天里,官方已6次提及房地产税。近日,《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成员、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郭玮在国务院新闻办吹风会上表示,房地产税立法有关部门已经在有条不紊地推进。

  税收的职能通常有三个:财政职能、经济调节、监督职能。房地产税作为一项财产性税种,经济调节职能更符合房地产税的定位。关于房地产税征收问题,民众的担心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征收房地税能否在一定程度上调控房价;二是征收房地产税会不会增加普通居民的税收负担。

  首先,房地产税收能否调节房价?从理论上讲,征税可以通过影响供求关系,最终实现调节价格的目的。根据消费选择理论和替代效应,房地产税的征收增加了当期消费或该种商品消费的机会成本,因此在替代效应的影响下,消费者会减少当期需求,在供求关系的共同作用下降低当期的市场价格。但从沪、渝房产税试点的实践看,房地产税在沪、渝两地产生了截然相反的两种效应。重庆房价在实施房地产税改革后,增长率出现整体性下滑。但上海的房价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出现一定程度的上升。

  这里需要指出两点:一、实施房地产税的实践表明,其政策效果受市场环境的影响,在制定具体税收实施政策上,需“因地制宜”,精细化制订税收政策。二、作为财产性税收,调控房价是否应作为房地产税的职能定位,值得商榷。

  其次,房地产税会否增加普通居民的税收负担?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课税对象为产权所有者,从理论上来说,购房者即是税负承担者。但考虑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对于此类具有生存权利性质的财产征税,应该采取“轻课税”或“不课税”的原则。从这个角度出发,考虑到首套免税、人均扣减面积之外,累进与退税的方式是满足财富再分配的最优选择。

  但是,税收的全民性也表明,不论采取何种课税方式,都会某种程度增加居民负担。虽然在现实征收过程中,税负可能会部分转嫁给开发商,即税负由厂商和消费者共同承担,但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并非完全弹性,这就决定了普通居民在征税问题上并没有“豁免权”。

  既然房地产税对房价的调节作用有待商榷,那么在居民高杠杆购房的基础上征税,其结果也只能是加大居民购房的杠杆率。

  一直以来,房地产投资与投机是房价上涨和房地产领域暗藏金融风险的主要诱因,不论是之前的宏观调控,还是此次的房地产征税,事实上都有“挤压投资需求”的目的。但事实上,我国房地产税收体制一直存在“重流转、轻持有”的问题,使得投资者或投机者既可以通过保有房产减少损失,又可以脱手房产来转嫁成本。这样的税收倾向,无法从根本上盘活市场存量,有效地解决住房刚性需求。

  试点房地产税,若想达到“扶贫”和盘活存量的目的,就需要“广开言路”。除了需要研究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还要力求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同时挤出投资与投机的需求,真正盘活存量,以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征收房地产税的核心仍是“公平”问题,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累进和退税税制,是保障房地产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中心环节。由于不同地区的市场环境存在很大差别,中央在给地方政府下放“因地制宜”权力的同时,也需注重权责的统一,避免地方政府“以权谋私”。

  房地产税的推出动机应该是助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居住需求,既不能过度打压开发商和市场的情绪,也不能给消费者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这个火候和度的把握还需决策者仔细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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