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不按时报送房地产预警预报信用信息系统数据的企业通报批评的通知[2019年1-2月]

2019-03-31 18:57

  根据《开发行业预警预报信用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都能按要求报送数据。但仍有少数企业对该项工作不重视,有迟报、拒报数据的行为。现对下列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请各企业见通知后速到相关部门补报数据。

  友情提示:《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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