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从10月1日起,本市房屋买卖中介实行菜单式收费,下调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房屋买卖中介基本服务收费调整到不超过成交价的2%,租赁中介收费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标准的70%。昨天,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明确规范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这是首次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行业服务规范和评判标准,并制订新的收费标准。
新标准规定,居住房屋的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在指导价上限以下,按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经纪机构提供房屋买卖中介经纪服务,应与客户事先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实际收费标准。经纪机构在提供基本服务内容,办理完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买卖中介经纪服务费。
《通知》指出,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或者租赁双方平均分摊,也可书面约定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分摊办法,经纪机构不得强制要求进行房产价值评估。
与此同时,有关方面印制了《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牌,要求各经纪机构在10月1日前将公示牌张贴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