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静、杨永春、遵义市集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2019-04-14 10:01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静、杨永春、遵义市集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民初124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遵义市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静、杨永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923000元及利息(以每笔借款金额为基数,自每笔借款支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利息为35263200元);2.判决确认原告对处分被告遵义市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龙坑镇龙坑社区的黔(2017)遵义市播州区不动产证明第0008088号共411套不动产所得价款在39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不偿还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物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遵义市集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本院新审判大楼第6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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