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江门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将取消设限

2019-05-17 08:18

  近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下称现《办法》)。现《办法》修订了启动、暂停商转公贷款和贴息贷款的条件,指出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85%的,可启动商转公贷款。

  现《办法》将替代《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下称原《办法》),于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原《办法》: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运用率低于90%的,可启动商转公贷款,已开办贴息贷款的管理机构应停止贴息贷款。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运用率高于90%的,可启动贴息贷款,实行贷款轮候放款,并停止商转公贷款。

  现《办法》: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85%的,可启动商转公贷款。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85%且资金净流量连续三个月为负数的,可启动贴息贷款。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90%的,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贷款实行轮候放款。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90%且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的,暂停商转公贷款。

  同时,现《办法》还明确,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国家、省规定,就该条提出调整方案,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原《办法》: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申请人需提供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总套数的证明。

  从2017年3月起,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调整为,只根据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不再需要职工提供家庭住宅总套数证明。现《办法》删除了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需要提供家庭住房总套数证明的内容。

  原《办法》: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证明材料。

  现《办法》将婚姻状况证明改为婚姻状况证件,将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改为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改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原《办法》: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的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如借款申请人需要使用组合贷款,商业银行需按商业贷款条件对商业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现《办法》优化了商转公贷款的办理流程,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的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如借款申请人需要使用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不需要对商业贷款部分进行审批。

  现《办法》:商转公贷款利率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并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浮动。

  原《办法》:贴息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

  现《办法》:贴息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并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浮动。

  原《办法》:采取先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发放公积金贷款的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时,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应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登记及商转公贷款抵押权登记手续。

  现《办法》: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应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登记及商转公贷款或组合贷款抵押权登记手续。

  现《办法》增加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7〕252号)作为文件依据。

  资金净流量:是指住房公积金外来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差额。资金净流量以滚动平均值计算。

  当期资金净流量=(当期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本息等)-(当期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当期住房公积金发放额等)

  商转公贷款:是指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商业贷款后,在还款期内申请将商业贷款余额全部或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

  贴息贷款:商业银行利用银行资金向符合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条件且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发放贴息贷款,借款人按商业贷款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贴息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月支付给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银行按月支付给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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