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2017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 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1笔房贷已结清最低首付从35%提至40%,名下无房有未结清贷款记录的首付60%。
厦门本市无住房、无贷款记录的首套房首付比例30%,名下房贷已结清的最低首付比例40%;购买二套房且名下无房贷记录的首付比例40%,有一套房贷记录的,应按50%支付最低首付。
新规住房交易时点在2017年3月29日(含3月29日)后的,按照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