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雷美利:冬天远去 充满希望的春天定会来临

2020-03-11 16:45

       2020年的春天,迎春花似乎比往年盛开的稍晚一些,在春寒料峭的季节,远处的山崖上星星点点的洒落着淡黄色的花朵,孤寂、默然地开放着,陪伴它们的只有枯黄的野草和凛冽的寒风。此刻,在陕西省蓝田县洩湖镇十里铺村一组一处老宅前,74岁的雷美利老人心情久久不能平静:自己辛辛苦苦攒下的家业、宅基地被人占有,而且相关部门还一路绿灯,堂而皇之的让其“持证拥有”,进而导致雷美利老人深陷官司漩涡,诉求迷茫,前路未卜……想到这些,悲痛的泪水模糊了老人的双眼。

春节刚过,陕西省蓝田县洩湖镇十里铺村一组村民雷美利老人向本网编辑部来信,反映她18年前的一处宅基地被一外村人通过贿赂、跑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证,老人一怒之下将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告上法庭,但结果却大相径庭,维权道路漫长而艰难。下面,我们将雷美利老人的来信照登如下:

陕西蓝田雷美利:冬天远去 充满希望的春天定会来临

我叫雷美利,女,1946年生人,现年74岁,系陕西省蓝田县洩湖镇十里铺村一组村民。1987年4月,因感情不和,我与丈夫王某民协议离婚,按照当初离婚协议约定,我与王某民共同生活期间位于十里铺村一组的祖遗房两间两层,一层归我本人所有,二层归王某民所有。因王一直在外地工作,他的二层房屋就一直闲置着。后来,蓝田县对农村房屋确权发证时,对我们祖遗的庄基进行了丈量,因我离婚后,为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被迫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导致庄基确权信息一度闭塞,确权证也就一直未领。

2001年9月,在村民雷某乾(已去世)的介绍下,我将祖遗房两间两层卖给了原冯家村乡(现划归洩湖镇管辖)陈家沟村四组村民谭某平。时间一直到17年后的2018年,已经退休回家的前夫王某民,突然追问我当初他的房屋情况,我如实回答已经卖给了谭某平,他恼羞成怒,与我纠缠、吵闹、打架,直到2019年6月将我和谭某平状告到蓝田县法院,主张我与谭某平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他的房屋。

在庭审中,谭某平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对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书。直到那时,我才如梦初醒,蓝田县原国土资源局给谭某平办理了确权证,而却把当初应给我确权的庄基手续给作废了;更何况我从未协助、参与、签字给谭某平让其办理庄基过户手续,这些办证过程我从不知晓,到底是谁在给谭某平“一路绿灯”,让他顺利的拿到确权证的呢?!

陕西蓝田雷美利:冬天远去 充满希望的春天定会来临

后来经多方了解我才知道:当初给谭某平办证时,蓝田县原国土资源局赫局长曾明确批示:“此事在前几天有村委会的书面反映,不同意办理,且此申请人不属该村组人,请了解清楚。”(见上图)但该局地籍科及干部邵某某、王某某等人均对此事不认真审查,违法、违规给本不属于十里铺的村民谭某平办理了确权证书。

陕西蓝田雷美利:冬天远去 充满希望的春天定会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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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谭某平曾在村上耀武扬威的扬言说:“假的怎啦?真的怎啦?钱一花假的就变真的了……”为了让村上给他出具土地证申请证明,谭某平给十里铺村会计雷某学行贿5000元,雷某学就以十里铺村村委会的名义给谭出具了证明。(见上图)通过一番“运作”,不久,谭某平还真的在蓝田县原国土资源局把土地使用证给办了。试想,他的证来路合法吗?你作为一个外村人,有什么资格拥有土地证?所以,我强烈建议相关部门,该证书应予以坚决撤销。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王某民将我和谭某平起诉到蓝田法院后,2019年8月6日,该院判决我与谭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谭某平不服,上诉到西安中院,目前等待结果。

陕西蓝田雷美利:冬天远去 充满希望的春天定会来临

2019年7月,我将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原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谭某平起诉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理由是:该局2006年11月6日违法给不属于十里铺一组村民谭某平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侵害了我本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另外,谭某平在办证过程中,伪造本人申请、签名、指印,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见上图)一直到2019年12月30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以“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本人的起诉。

以上是我所反映问题的来龙去脉,但让我十分质疑的是以下几点:

一、蓝田县原国土资源局给谭某平颁发该土地使用证的事实依据是什么?当初是否予以公示?

二、谭某平为了办证,未曾告知本人,伪造了我的签名、指印;难道现在的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就没有一点责任吗?你们从未向本人核实过真假?你们是如何审核?如何把关的?

三、土地使用证必须是本村组村民才能拥有,试问,身为陈家沟村四组村民的谭某平,你什么时候成为了十里铺一组的村民?

四、在庭审过程中,从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提供的证据来看:十里铺村会计雷某学收受谭某平5000元钱,并为谭出具村委会证明,收受贿赂、弄虚作假,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个别干部审核不严、敷衍了事,为谭某平违规办证,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也必须依法严查!

五、关于西安铁路法院因时效性,驳回我的起诉问题,我要说明的是: 时效性尽管被驳回,但要尊重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你们没有一个人告知我这些,你未告知我,我不知晓,何来的时效?既然时效不成立,为何却以此为由驳回我的诉讼。

终上所述,衷心希望各大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都来关注我的问题,让我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维护,冬天已去 充满希望的春天定会来临,让胜利的曙光普照蓝田大地。(来源:中国农民权益网 雷美利 029-82842381)

   (声明:本网发布的“群众来信”所涉及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只代表来信者个人意见,并不代表本网任何观点,是否属实,希望相关部门积极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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