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人才网: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新修订)全文阅读

2019-03-19 01:40

  (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管理,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在军事人力资源领域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建设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

  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文职人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军队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文职人员管理、保障制度和机制。

  第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军队建设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户籍、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抚恤优待等工作,为文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八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相应荣誉。

  (七)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

  (五)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低岗位等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

  第十三条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对文职人员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一)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第十六条军队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适用于新招录聘用科级正职以下管理岗位的文职人员,以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

  (二)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45周岁;

  第十八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一般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统一考试、面试体检、政治考核、结果公示、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考试工作由全军统一组织实施。

  直接引进文职人员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的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应当履行退役安置程序,由国家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和直接引进文职人员,由战区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二十条对批准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或者聘用制。

  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文职人员招录聘用结果,应当逐级上报至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级分类培训。

  第二十五条对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根据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体。

  第二十六条文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试用期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试用期考核。晋升领导职务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任职前考核。

  第二十七条文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组织实施,一般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专家评议、绩效分析、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文职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试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奖惩实施、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文职人员岗位确定和调整、辞职、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部级副职岗位,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二)局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由战区级单位审批;

  (三)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由军级单位审批;

  第三十一条文职人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岗位编制标准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三十二条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

  第三十三条因工作需要,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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