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痛!贵州一养生店发生火灾5死4伤!桑拿洗浴场所消防安全应该咋抓?

2019-01-18 05:06

  原标题:惨痛!贵州一养生店发生火灾5死4伤!桑拿洗浴场所消防安全应该咋抓?

  2019年1月1日上午6时许,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沙土镇振兴社区诚才养生店发生火灾。

  接报后,县委、县政府迅速组织公安、消防、医疗、安监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2017年2月5日17时20分许,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春晓路60号春晓花园5幢5-1号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以下简称足馨堂)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伤。18死18伤,9人被追刑责,天台足疗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直接原因:足馨堂2号汗蒸房西北角墙面的电热膜导电部分出现故障,产生局部过热,电热膜被聚苯乙烯保温层、铝箔反射膜及木质装修材料包敷,导致散热不良,热量积聚,温度持续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汗蒸房密封良好,热量极易积聚;2号汗蒸房无人使用,起火后未被及时发现,当火势冲破房门后便形成猛烈燃烧;汗蒸房内壁敷设竹帘、木龙骨等可燃材料,经长期烘烤的各构件材料十分干燥,燃烧迅速,短时间形成轰燃。同时,汗蒸房内的电热膜和保温材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为高分子材料,燃烧时产生高温有毒烟气,加之现场人员普遍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技能,选择逃生路线、方法不当,造成大量人员无法及时逃生。

  间接原因,足馨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以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消防审批许可;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整改要求,擅自将汗蒸房恢复功能投入使用,导致经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内部管理混乱,消防安全责任和规章制度不落实,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开展日常检查、事故隐患排查,也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2017年12月10日13时51分,河北邯郸永年区大北汪镇一洗浴中心发生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

  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12月9日下午,金海岸(金水湾)洗浴中心实际经营人安亮亮让勤杂人员王现照对洗浴中心桑拿间电加热炉进行安装,王现照在安装过程中,将原本应接在电路板下方的三根火线,有一根错接到了电路板上方的零线上;原本应接在电路板上方的零线,错接到了电路板下方的第三根火线上。在简单通电测试约两分钟后,便交由洗浴中心准备使用。

  2017年12月10日13点40分左右,大堂经理李存康在没有对该电加热炉安全性进行检测的情况下,要求服务员陈晓洁打开电加热炉开关直接使用,陈晓洁在打开电加热炉后就自行离开,约10分钟左右电加热炉起火燃烧。前台收银员李小南从陈晓洁处得知女宾部桑拿房着火后,进入女宾部内,在明知现场有人被困的情况下,其未采取救援措施,直至火势增大后,利用熟悉现场环境的便利独自逃离现场。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起火点位于洗浴中心女宾部桑拿房内的电加热炉。

  直接原因:桑拿间电加热炉炉丝温度异常升高,引燃炉口水桶等塑料物品蔓延成灾,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气体,导致人员窒息死亡。

  间接原因:1.业主安全意识淡薄:重经营、轻安全,思想麻痹、心存侥幸,安全投入和人员培训不足,安全管理缺失。从事电工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不具备相应上岗资质,错接电器线路,引发安全事故。对有关部门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不整改、不理会,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

  2.消费者缺乏火灾逃生常识:不懂得火灾安全知识,自救能力不足,面对突发火灾时,不会自救,错失逃生机会。

  2017年2月20日,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颁布了《浙江省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

  一、整治的主要对象是顶棚、墙面或地面采用电加热、水暖(或蒸汽)供热且对外经营的汗蒸房。

  二、场所内的汗蒸房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

  足浴、美容等场所中设置电加热汗蒸房时,其场所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

  汗蒸房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含商业服务网点)内,电加热汗蒸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四层及以上楼层。

  四、汗蒸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通向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五、汗蒸房应布置在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确需设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及尽端的,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之间的直线m。

  电加热汗蒸房不应与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毗邻设置,其邻近隔墙间隔距离不应小于4m。

  六、汗蒸房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七、汗蒸房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装饰。

  采用水暖(或蒸汽)供热的汗蒸房,其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管道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管道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八、电加热汗蒸房应设置独立配电箱,配电箱及照明开关等电气设施应设置在汗蒸房外,且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

  每间汗蒸房的电加热设施应设置独立配电回路,电加热设施与照明线路不应合用回路,其配电线路出线开关均应设置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保护装置。

  九、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的,汗蒸房应增设简易喷淋,汗蒸房及其它功能用房、走道应增设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互联式)。

  电加热汗蒸房疏散门附近明显位置应设置不少于2具5KgABC型干粉灭火器。

  十、水暖(或蒸汽)供热汗蒸房设有燃油或燃气锅炉的,锅炉房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相关要求。

  十一、汗蒸房所在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应完好有效,并设置醒目标识,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十二、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电加热汗蒸房应使用产品质量合格的电加热设施,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采用电热膜供热的,应提供质量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十三、设有汗蒸房的桑拿洗浴、足浴等公共娱乐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并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十四、汗蒸房所在场所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管理人员应全面了解汗蒸房的加热原理和正确操作加热流程,准确识别温控系统的运行状况。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场所,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进行申报,并按照《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十五、设有汗蒸房的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火场逃生自救)要求。

  十六、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汗蒸房所在场所,应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器材,开展日常训练,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1分钟响应、3分钟处置”。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成立志愿消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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