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模式这一类的外文文献+中文翻译有请发~~十分感谢

2019-11-06 13:09

  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展开全部在网上搜搜吧,或许能找到。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展开全部在中国,“家庭养老”通常被理解成“子女供养”,特别是来自儿子的赡养。中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是对东方反哺模式的法律解说。养老的实质是谁来提供养老资源。这是我们区分养老方式最重要的标准。“家庭养老”是对应于“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来说的。所谓家庭养老,就其实质而言,就是主要由家庭成员来提供养老资源的养老方式和养老制度;就其形式来看,传统家庭养老的基本特点是“子女养老”和“在家养老”的结合。

  这是目前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但我觉得在理解上存在着偏差,或者说存在着理论上的混乱。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养老资源的提供者”和“养老职能的承担者”这两个角色是可以分离的。我以为,看养老方式可以有两个相互关联的角度或者说层次。第一个角度使我们区分了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这三种基本的养老方式,而第二个角度则使我们在基本养老方式之外又多了一个“社会化养老”。

  首先,从养老资源的提供者这个角度或者从养老的支持力的来源来说,人类只存在三种基本的养老方式或者说模式,即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由家庭来提供养老资源的就是“家庭养老”,而由社会来提供养老资源的就是“社会养老”。而所谓自我养老,在理论上讲,就是既不依靠子女和亲属,又不依靠社会保障的养老方式。应该说,仅从经济供养角度来区分养老方式并不全面,虽然这常常是基本的。(注:据称,山东社会科学院老龄问题研究中心的刘书鹤教授早在1991年就在其主编的《农村老年学》一书中,提出社会保障、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三分法的见解。)至于“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公寓养老”和“敬老院养老”等说法在根本上并没有超越三种基本的养老方式,只不过形式更多样、更现代罢了。三者的区别与其说是谁在扮演提供赡养服务的角色,不如说是谁在提供最必要的养老资源。

  无论是家庭养老、社会养老还是自我养老,关键的问题是到底由谁来提供养老的资源——即经济的或物质的资源、照料资源和精神资源。这是最具有实质性意义的。

  其次,从养老职能的承担者角度来说,所谓家庭养老就是由家庭成员或者说亲属网络——譬如子女、配偶和其他亲属——忠实地履行了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的职责,所谓社会养老则是由社会来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的职责。显然,在一定的社会分工体系中,通过市场“提供赡养服务”并不等于直接“提供养老资源”。这是我们区分基本养老方式时必须考虑清楚的细微之处。

  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家庭的功能逐步社会化是一个社会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标志,其实质则是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问题。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有很多的功能,譬如稳定的功能(合法的婚姻使性的需要得到合情合理的满足,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生育的功能、生产的功能、消费的功能、教化的功能、养老的功能。社会也有社会的功能,譬如仲裁的功能、分配的功能、管理的功能、服务的功能、保护的功能,等等。社会逐步承担起养老职能但家庭需要购买必要的养老资源的过程就是养老社会化的过程。

  这种养老功能的转移就是社会分工细化的一种表现,但并不反映问题的实质。在这个意义上所讲的“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实际上是在说一种社会分工的状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以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为基础的。人生的两大舞台就是家庭和社会,任何人都不可能游离其外。对于这个层面的问题,我以为分别用“居家养老”或者“机构养老”的说法似乎更为妥帖。

  “居家养老”并不必然等于“家庭养老”,正如“机构养老”并不必然等于“社会养老”一样。如果说“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是对应的概念,那么“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也应该是对应的说法。“公寓养老”和“敬老院养老”等说法都可以用“机构养老”一词来涵盖。

  “居家养老”或者“机构养老”只是一个地点的选择问题,并没有涉及和反映问题的实质。从养老资源的来源看,“居家养老”完全可以是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而“机构养老”——譬如去公寓养老或者去敬老院养老——就其实质来看也完全可以是“家庭养老”。

  说得更清楚一些,“居家养老”或者“机构养老”既可以是“家庭养老”的变形,也可以是“社会养老”的表现形式。将“居家养老”等同于“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等同于“社会养老”,这不是误解也是偏见。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社会养老”并不等于“社会化养老”。一字之差,意义迥异。前者的实质是由社会来提供养老资源,后者的实质是养老功能从家庭转向社会,但养老资源总要通过购买或者免费提供方式,所以问题的关键还是由谁来提供必要的“养老资源”,这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分工的进化。据此,我们可以对“社会化养老”的种种方式进一步分类为“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这样,我们或许可以认为:人类基本的养老方式只有这三种。

  “在家养老”、“居家养老”并不等于就是“家庭养老”。譬如,一位老人虽然居住在私房里,但经济上是社会所接济的,日常生活的照料甚至精神慰藉的功能都是外界提供的。典型的居家养老却不是家庭养老,也不是自我养老,而是社会养老。一些文章常常将“在家养老”等同于“家庭养老”,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家庭养老”的实质是主要由子女来提供养老的资源(包括经济的、照料的和精神慰藉的),而“在家养老”只是一个地点选择问题或者说只是一个形式问题。我们发现,“家庭养老”的形式和内容已经出现了分离的趋势,譬如,一些老年人选择了“公寓养老”的方式,但经济来源来自儿女,生活照料的功能已经从家庭转向社会,而这种功能的转移实际上是以“购买养老资源”的方式实现的,所以归根结底还是子女养老和家庭养老。这种“公寓养老”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家庭养老”的现代化。相反,老年人虽然“在家养老”但依靠社会保障(政府养老金),那么,即便终老于家,也终究是“社会养老”。

  在历史上,“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从来就是并存的关系,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两者的比重各有不同罢了。现在所说的“养老社会化”更多的只是一种功能的转移,这种转移对某些家庭来说可能是彻底的,但对整个社会来说却是不可能完全替代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为你推荐:1 2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2018 12小时新闻网 http://www.12hnews.com/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lobtom@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