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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名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专门为保障老年人群体制定的,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社会保障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对农村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老人实施了“五保”制度,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在老年阶段,老年人由于生理功能衰退,抵御疾病的能力下降,患病的几率增加,并且容易患老年性疾病。因此,对老年人的医疗保健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在这方面的具体服务内容有:
老年人除了生活的照顾和医疗保障意外,精神方面的需求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在经济条件较好和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地方,由单位或者社区建立专门的老年人休闲娱乐活动的场所,如老年活动站、老年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文化、教育、娱乐、体育活动设施,对老年人优惠服务,解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老年大学以及一些老年人服务网站的开设,既可以活跃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增加老年人之间的交往,同时也可以让老年人获取所需的知识,满足老年人的学习欲望。另外,在我国很多城镇社区,还建立了“老年人婚姻介绍所”、“老年人再就业介绍所”、“家政服务站”等,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老年人的实际生活问题。
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现在我国的老年社会工作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尤其是在城市社区中,老年人福利设施的建设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了诸多方便,既保证了老年人的日常照顾,又有利于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现阶段老年社会工作的不足之处,我国的老年社会工作缺乏规范性,没有体现出社会工作的专业性,而且在我国广大的农村中,老年社会工作的发展一直是处于缺失或者落后的状态,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老年社会工作也急需得到相应的发展。专业化的老年社会工作有利于科学有效地解决老年人问题,是老年社会工作发展的趋势。
要增进我国老年社会工作的社会化发展。不仅是老年社会工作对象的社会化,还包括老年社会工作开展的社会化,不仅局限于行政部门,还要发动社区力量、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一起投身于老年社会工作中,真正实现老年社会工作的社会化。
要实现我国老年社会工作的本土化。老年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和职业产生于西方国家,由于我国的国情不同于其他国家,因此在发展老年社会工作中,并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而应该根据自身的经验和现状,通过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方法,来发展适合本国国情的老年社会工作模式,实现其本土化发展。
我国老年社会工作发展的重点应该放在老年人的生活照顾方面。我国老年社会工作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从整体上来考虑,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顾方面还未达到完善,生存状况问题是老年问题中的首要问题。因此,我国老年社会工作应将重点放在解决老年人日常生活的照顾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