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补缴吗哪些人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2020-01-02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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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3、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

  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上述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也可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

  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首要看你参加的是哪种社会保险,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种保险的政策规定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种保险,不同地区政策也不尽相同。所以要区别对待。通常情况,前者允许一次性补缴,后者不一定,还要具体分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地都是定档定额,自愿选择缴费标准,按年缴费,全国定档情况最低分五档,最高分十四档。

  定额低的地区100-200元起,定额多的地区最高是北京1000-9000元。缴纳金额允许中途变更,大多数地区允许一次性补缴,也允许你60岁办理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具体要看地方政策。

  如果你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那就复杂多了,我国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不是全国统筹,说到具体操作都要依据地方政策,要看你在哪个地区,地方政策允许不允许,再结合个人情况,确定合适的办法,因人而异。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工、长期临时工也在规划中,或户籍临时人员。未参加保险或中断支付的,可以补足养老保险。

  2、由于开除、驱逐、释放员工后没有公共服务等原因造成的支付中断,或者劳动者不参加保险,可以弥补养老保险的不足。

  3、城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支付,并达到退休年龄减免不满15年的可以缴纳养老保险。

  注:新法规定在45岁之前没有参加过社保的人不再允许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以湖南省的政策为例,政策是以2016年12月31日于2017年1月1日作为分界线,差异非常大。

  比如,单位的职工或者是灵活就业人员,如果在2016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到达退休年龄,并且你的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的60%或100%,以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满15年。

  当然,也可以选择先不领养老金,逐年缴费至满15年。所以,如果是2016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湖南省新政策会给你一个选择权,要么一次性补缴完,要么一年一度继续缴费。

  如果你是2017年1月1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的,而且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需要统一延长缴费至满15年。

  也就是即使达到退休年龄,你也没有办法一次性缴纳领取退休金,你需要一年一年缴费直到满15年为止。

  首要看你参加的是哪种社会保险,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种保险的政策规定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种保险,不同地区政策也不尽相同。所以要区别对待。通常情况,前者允许一次性补缴,后者不一定,还要具体分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地都是定档定额,自愿选择缴费标准,按年缴费,全国定档情况最低分五档,最高分十四档。

  定额低的地区100-200元起,定额多的地区最高是北京1000-9000元。缴纳金额允许中途变更,大多数地区允许一次性补缴,也允许你60岁办理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具体要看地方政策。

  如果你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那就复杂多了,我国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不是全国统筹,说到具体操作都要依据地方政策,要看你在哪个地区,地方政策允许不允许,再结合个人情况,确定合适的办法,因人而异。

  一、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补缴的时间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来说,补缴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体所需材料,建议登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或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

  补缴2011年7月(含)以后超过近三个月的需持相关材料先到社保中心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凭签章后的该表办理补缴。所需材料为:

  ④《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结果(另附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系统的申请补缴人员个人查询密码);

  4.补缴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间社会保险的需同时提供经由朝阳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的《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及《补缴通知书》。

  1、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3、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上述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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