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人社会保障目前有哪些成就?还主要存在哪些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应该怎样解决?

2020-01-10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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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人口老龄化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也就是国际社会统称的老龄问题。其实质就是保障老年人的各种权益问题和老龄化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问题。

  在我国,人们习惯上还是认为养老是家庭的私事,公众对社会养老的淡漠使得发展社会养老缺乏动力,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在全社会开展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使人们不仅树立尊老敬老的风气,同时培养全社会的对人口老龄化的危机感和责任感。

  所以,制定修订和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其目的就是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保障老年人的各种权益为总目标,解决好老龄问题,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尽力减小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老年保障是包括对老年人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和生活上的扶助、精神上的慰藉等的一系列措施,即经济保障和服务保障。所以在修订和实行老年权益保障条例时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多层次、多渠道解决老年保障问题的原则。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是处在国家经济还不够发达情况下的,而且老龄人口数量之大,完全依靠社会养老、依靠政府投资还有相当的困难。而家庭养老也因现代家庭子女锐减、子女就业率提高、子女外地就业、打工等造成家庭养老功能削弱。所以必须尽可能地动员广大社会力量来共同参与,提倡政府、企业、民间相结合的原则,使老年养老保障的设施投资及保障服务等得以实现。

  2.普遍性与个别性相结合的原则。所谓普遍性,即指《条例》的各条款的实施范围包括所有老年人,而个别性则指对诸如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残废军人、特别困难的老年人、以及身患残疾老年人等的特别条款,从而既保障所有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了其中特别群体的特殊权益。

  3.考虑城乡地域差别的原则。城市和农村由于其经济结构等的不同,其有关保障条款不能雷同,更不能彼此含糊不清,要根据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各有所强调地制定条款。

  4.鼓励强调自我保障的原则。自我保障是指通过包括自我资金积累、劳务储蓄等办法来主动参与养老保障的方式。自我保障一方面可以减轻国家、社会、家庭的负担,另一方面实现了自我参与社会的权益。所以,《条例》应要求或鼓励老年人主动参与社会,尤其是参与老年保障事业。

  1.依据法律,根据市情,不断丰富老年社会福利设施政府应该在科学论证基础上,利用行政的、法律和经济的手段,将各种社会资源组织起来,和发展儿童事业一样,针对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社会和社区内建立老人园、老年学校、老年会馆等,建立公立、私立多种形式的与老年保障、老年服务相关的职业培训中心或学校,培养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专门人才,提高老年服务的水准和档次。使得老年人既有颐养天年的社会环境,又有参与社会发展的机会,从而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精神的和物质的需求。

  市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不断壮大的老年人口队伍,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需求问题,比如在城市的住宅及基础设施建设中,合理设计老人的起居及活动活动、公共场所,考虑无障碍问题,保证老年人各种方便。

  (2)建立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水准的专门老年医院,选择老年人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方建立专门的老年医院。建医院的投资可由多渠道方式来筹集,政府通过法律途长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利益,并根据医院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或不能盈利为目的,予以一定额度的减免税。而且,可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其中的服务工作,并可在其中建立老年劳务储蓄、义工等制度,为实现老年人的老有所为、以为补养创造机会和条件。

  人口老龄化使得人口的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老年人口将是社会成员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群体。所以老年大学不能仅有的、个别的,而应象重视幼儿教育事业那样,尽可能地扩大老龄教育的范畴,面向并尽力吸收、吸引更多老龄人参与,一方面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一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群体素质,使老年人晚年生活很充实。政府对办老年大学也要有明文规定,对办学投资、办学宗旨、办学方式等都要有所要求,使得老年大学趋于正规化。

  (4)创办老年大学师资培训中心,培养老年教育专业师资队伍,以提高老年大学的办学水准,并使老年教育趋于正规化、专业化。师资培训对象,可为愿意献身老年教育事业的所有公民。

  (5)建立老年联合会、老年会馆等机构,开展老年人横向交流等活动,充分活跃老年文化生活。

  以上各老年机构及设施的创办与投资,均同建老年专业医院一样,鼓励私营企业及个人等多方式多渠道进行,并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的,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权利义务等。

  家庭养老是中国老年保障的突出特点。尽管随着人口形式的变化,传统家庭规模在缩小,使得传统的养老功能被削弱。而且家庭人口经济收入形式也发生着变化,家庭人员参与社会程度和思想观念也大不同以往,使得家庭养老的形式、赡养人的关系范畴及赡养的内容等都发生着很大的变化。所以我们除仍提倡和实行子女与老人签定以强化家庭养老的赡养协议书,把子女对老人应尽的供养乃至生活辅助和精神慰藉的义务明确规定下来,并经过司法公证,使之具有法律效力之处,还应提倡社会各阶层有经济或服务实力的非子女、非血缘亲属的人士参与家庭养老,同被赡养者签定养老协议,并予以司法公证,政府应对这种养老方式予以鼓励,如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一定范围的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所谓自我养老保障是指,中年期为老年期的积蓄。也包括老年期继续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并获得一定的收入,从而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均有收益。其实,老年人被动地赡养并不是老有所乐的全部含义,老年人用自身的力量来帮助抵消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极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也是体现人的生存价值和实现老年人自身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建议有关机构帮助老年人开展劳务储蓄自动活动,使相对年轻的老年人在其身体健康状况较好时,为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提供帮助,但不领取现金报酬,而是将所付出的时间储存起来,当自己年老有困难需得到帮助时,可提取所存时间换取所需的服务。这是一种劳务延期支付的方法,十分适合我国老年人有时间没有钱的特点,以法律的形式和手段将这种劳务储蓄固定实施下来,对改善社会风气、实现老年人自身价值都有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

  对于赡养老人的家庭成员,可以规定在一定额度内的减免其经营税或所得税。对于签定抚养协议的其他公民或积极投资兴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团体、公民也应在一定额度内给予减免税的规定。

  5.制定带有监督性的条款,以保障《条例》的实施,由于老龄化将是长时期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大事,老年的养老保障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和稳定,必须以战略的意识高度重视,不得轻视、得草率。必须以加强法律保护和社会监督,以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护。为了便于条例内容的监督实施,建议增加一些有关监督内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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