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老人评估指引发布评估机构不得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

2020-02-17 01:20

  今日,北京市民政局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明确要杜绝多收费、乱收费行为,如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评估资格。前期如有多收取费用行为,应及时向老年人致歉,并立即退还。

  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企业、事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或在内部设置独立的评估部门。

  评估机构不得由养老服务机构(含普通养老机构、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承担,也不能同时经营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使用养老服务机构的场所。除政府部门统一安排的,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养老服务机构人员。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申请进行,根据申请途经分为两种:居家个人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提出;机构集体申请,由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提出。原则上暂不接受正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老年人的能力综合评估申请。

  在北京市行政区划内,个人居家老年人的能力评估申请应按照实际居住地选择评估机构;机构内入住老年人的能力评估申请,由区民政局按程序委派评估机构,或由养老服务机构自主选定评估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长期异地居住的京籍居家老年人的评估申请,应按照正常流程由老年人及其家属提出评估申请,自主选择评估机构,由具备评估条件的评估机构上门进行评估;津冀蒙(指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内入住的京籍老年人的集体评估申请,由所在的养老机构通过“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自行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在上门评估前应重视并做好“预评估”,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初步确认老年人身体状况大概率不能评为重度失能的,应告知家属并建议其撤回或中止评估申请,减少误申请、无效申请等情况发生。

  评估机构未履行事先沟通告知义务而进行评估并收费被投诉举报的,应退还本次评估费用。

  评估收费指导标准为上门入户评估60—80元/人次,评估机构内评估40—50元/人次。

  每次评估费用由提出申请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自付。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由机构统一提出申请并负担评估费用。其中城乡特困、低保、低收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政府保障对象由区民政局负担。

  因评估机构距离入户之间路途较远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申请者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

  本市同一家庭内有2位及以上老年人需要评估的,第一人按前款规定收取费用,其余人员的评估按“机构内评估”收取评估费,即40—50元/人次,不另加收其他收费项目。

  ■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残疾老年人可凭残疾证显示的残疾等级享受与评估结论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同样的每月600元失能护理补贴,无需再次申请能力评估,机构内入住的残疾老年人除外。

  1.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胃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尿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需定期处理的;

  2.疾病、外伤等导致的瘫痪(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3级)或非肢体瘫的中重度运动障碍,需长期医疗护理的;

  3.植物状态或患有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等慢性疾病,需长期医疗护理的;

  4.综合能力评估时,处于昏迷状态;昏迷人员若意识转为清醒,应重新进行评估。

  ■申请人或监护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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