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汽车停酒店内部停车场被贴罚单” “合法合规”?

2019-06-01 10:16

  河南郑州一位车主到焦作出差,车辆停在酒店内部停车场,结果被贴罚单,罚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现场交警表示,他们的处罚合法合规。(北京晚报5月28日)

报道披露,该酒店门前的这个停车场位于人民路路北辅道、人行道及人行道外侧的绿化带以外,远离道路,并不占用路面停车位,而且入口处有隔离墩与外界隔开,是一处相对封闭的区域。该酒店前台工作人员说,此处停车场场地由酒店承租,酒店方面具有使用权。作为酒店内部停车场,此处主要供宾客使用。可交警贴的罚单显示,刘先生的车辆违法停车地点为“人民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规定,请于3日后15日内持本告知单接受处理。”与刘先生同时被贴罚单的还有旁边一辆轿车,该车同样是车头朝南,与该排其他车辆车头朝向不一致。在事发现场,骑警用摩托车、着交警制服的民警巡回执勤时,对其他未按照地面车位标线朝向停放的车辆进行了贴单处理,不仅是在龙泉大酒店停车场,还包括西侧的某商城停车场内。有市民反映,交警部门在此处停车场据车头朝向问题张贴罚单,已有多次。

刘先生所言“警方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没有法律依据’”不是没有依据。一方面,该处停车场不属于道路,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畴,警方不能据此处罚;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依本法第33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没有明确要求停车必须遵循车头朝向问题。该法第33条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对此,警方依然表示,该停车场虽有围挡,但车辆可以自由出入,警方就有权管理,是何道理?所谓“要是不服,可以复议”该作何解释?

“汽车停酒店内部停车场被贴罚单”,真的“合法合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明白白写着,交警不可能不懂;车辆停在酒店内部停车场,该不该被贴罚单,交警应该清楚。由此可见,“汽车停酒店内部停车场被贴罚单”,既不合规,也不合法。

然而,吊诡的是,受访的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政宣科有关人士看过现场照片后说,民警的贴单“应该是因为车辆压线停放”。但是,当被告知,该排车辆全部压线,只有车头未按标线方向停放的两辆轿车被贴单后,该人士又表示这可能是“民警执法的人性化”;当问及此处大酒店停车场是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范围之内,他表示“问了民警,说是在道路范围之内”,但当追问他是否查询了道路规划审批图纸资料时,他表示“那还真不知道。”对于路外内部停车场停车未按地面标线方向停车能否处罚问题,他竟然也表示,此处虽然有隔离,但仍是开放式的,属于警方的监管范围。并表示,若车主对此次贴单行为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岂有此理!竟有此事。

就此事件,有关专业人士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的是路内的停车问题,在路外的内部停车场,警方可以规范管理,但并不能以此进行行政处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并不足以对车辆停放的朝向问题进行处罚。如果警方在路外的内部停车场以此条款对未按标示方向停放的车辆进行处罚,依据并不充分确实,涉嫌滥用权力。

车辆违停,交警贴罚单,“天经地义”,是违停者“自找”,也是交警职责之所在。然而,这起事件,颇有些“蹊跷”,甚至颠覆了人们的正常认知。交警执法,必须有理有据,罚单当“贴”则“贴”,罚款当罚则罚,而绝不能任性而为、滥用权力。“汽车停酒店内部停车场被贴罚单”,既不合法,也不合规,有关警方应该拿出应有的姿态,立刻、彻底予以纠正,并作必要的反思,给被贴罚单的车主及有关各方一个明白“说法”。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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