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八年施工欠款案执行不到位引质疑

2026-05-08 22:22

 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执行工作做得好不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近日,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亭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八年施工欠款案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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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牡丹江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案件。2014年8月4日,牡丹江经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牡丹江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胜利花园小区主体施工项目合同》;2015年12月3日,双方再次签订《胜利花园小区配套工程施工合同》。两项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分别进行了财政审计结算,龙盛公司一共欠牡安集团公司施工尾款11,954,228.45元,其一直拖欠不履行还款义务。

    后经诉讼,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龙盛公司败诉(详见:东安区法院(2024)黑1002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方不服上诉,经牡丹江市中院主持调解(详见:中院(2024)黑10民终1023号调解书),依法进行确认,其结果与一审判决大致相同。上诉人对确认的欠款数额无异议。

    其二,牡丹江市东方实业总公司欠款案件。2016年6月7日,牡安集团公司与牡丹江市东方实业总公司(东安区下乜河村办企业)签订《东方食品工业厂房施工项目合同》。验收结算东方实业总公司尾欠施工款17,934,978.51元(详见:东安区法院(2022)黑1002民初2147号民事调解书)和法院出具的《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东方实业总公司本息计算》法律文书。

    这笔施工欠款通过协商:东方实业总公司经下乜河村委会同意,将经开集团所属的经开土地整理服务公司所欠已到期的下乜河村土地征收补偿款中部分(按实际欠款金额)交付给东安区法院,作为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给付牡安集团公司还清施工欠款(详见:东安区法院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23)黑1002执641号)。针对上述通知,第三方履行人(经开土地整理服务公司)表示无异议。   

    以上诉讼的两起案件欠款总额+逾期利息合计3200余万元(以法院文书核定为准)。涉及欠款的龙盛公司、东方实业总公司,以及第三方履行人(经开土地整理服务公司)均已确定认可,但至今却仍未能执行到位,损害了我司的胜诉权益。

    一是龙盛公司欠款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二审法院调解后,龙盛公司拒不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迫于无奈,牡安集团公司(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东安区法院于2025年12月9日和2026年1月7日分别下达执行裁定书,文号:(2025)黑1002执683号之一、之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执行裁定下达进入执行程序后,事至今日东安区法院执行局也未向不动产登记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执行被停止、搁置;二是案件申请强制执行不按法定程序办案:①没有要求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申报;②仅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部分不动产进行了部分查封。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资产资金和不动产不进行任何调查、不进行查封、扣押;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冻结、账户上的资金不划拨;④对查封的房产,一查封了之,不按程序进行拍卖;⑤对拒不执行行为不进行处罚;⑥对拒不执行的公司领导不限高,不纳入失信名单;三是欠款长达8年的时间,申请执行人多次找到主管案件的执行人员要求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得到的答复是“院相关领导有话:要考虑经开集团国企的影响,涉及经开集团的执行案件,每办一步,都需要跟领导汇报同意后才能办”。请问: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生效的法律判决和民企利益就不需要依法尊重保护吗?现在执行案件处于只下达执行裁定,却不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跟踪问效的停滞状态。

    二是东方实业总公司欠款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为第三人(经开集团所属的经开土地整理服务公司)无视法院裁定,绕开法院违法给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坐视不管。

依据东安区法院(2022)黑1002民初2147号民事调解书,牡安集团公司申请执行后,经法院审查核准本案的被执行人在经开集团所属的土地整理服务公司有到期债权(欠下乜河村土地补偿款56,372,695.80万元,详见财务核对明细表)。法院依法向该执行案件第三人:经开集团土地整理服务公司送达(2023)黑1002执641号《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第三人对此无异议,并同意将执行款交付给法院,由法院转给债权人牡安集团公司。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经开土地整理服务公司却无视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擅自绕过法院向东方实业总公司直接履行还款。法院知情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依法追究经开土地整理服务公司妨碍执行的违法行为,导致这笔依法判决的工程款至今一分钱也没有执行到位。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恳请有关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能够以雷霆万钧的力度破解“执行难”,依据法院判决、调解书以及执行裁定书,采取有效措施执行回施工欠款3200余万元,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兑现民企的胜诉权益,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企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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