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执行攻坚】千里执行困难重重,耐心劝解终得圆满

2023-12-07 21:14

 近日,盐津法院巧用电话、网络、委托调查等方式,成功执结一起跨域千里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24日,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张某之夫蒋某荣、之女蒋某羽向法院提起诉讼,盐津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做出判决,由王某某、某运输车队赔偿蒋某荣、蒋某羽各项费用合计814152.00元。蒋某荣、蒋某羽于2020年2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到位案款433959.00元,余款380193.00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2年6月6日盐津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3执异2号裁定书,裁定追加某运输车队股东方某某为被执行人。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1日再次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执行过程: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积极开展调查,但因本案比较特殊,两名申请人住所地在四川,三名被执行人住所地分别在辽宁省和安徽省,路途遥远且电话无法取得联系,这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为了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一方面积极开展委托工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一方面主动找寻被执行人联系方式,终于经多方了解,联系上被执行人方某某,执行员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其目前申请人负债累累、经济窘迫的情况。同时,向其释明如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将会依法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人员名单,以及成为失信人员的法律后果。

 

最终,在执行人员的努力劝说下,被执行人同情申请人的遭遇,申请人也同样理解被执行人的困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愿承担全部案款,先期履行150000.00元,余款每月履行20000.00元,直到案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执行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考虑执行执效同时,更要注意方式方法,竭尽所能办好每一个执行案件,让当事人满意,让公平正义得以维护是我们永远追求的目标,盐津法院会一如既往的坚持司法为民,努力把当事人的“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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