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三)在兴义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企业需将在当地的平台系统接入兴义市智慧交通调度指挥中心,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在服务所在地设立服务机构,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和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反恐应急、考核奖惩、车辆技术管理、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在车辆进入或退出该公司平台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兴义市道路运输局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拟从事网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平台公司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相关材料。
(二)道路运输管理局在申请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情况将在规定时间内电话通知申请人。
(三)审核合格的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5.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省级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认定结果。
(二)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兴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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