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业(网吧)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2019-04-02 23:45

  )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装了经公安部检验批准合格、省公安厅统一评测选型的安全管理软件,并落实防病毒、防有害信息传播等技术措施。

  (2)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经过信息安全培训,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

  (3)有固定网络地址和详实的网络拓扑结构说明,系统日志记录达到国家规定的时限。

  (4)经营及从业人员具备有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且无“撤消批准文件”的记录。

  (6)经营活动场所应符合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鲁公消〔2002〕140号《关于印发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的通知》的要求。

  (1)申请受理。取得文化部门筹建批准文件的用户,由县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监察部门受理安全审核申请,并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

  (2)消防安全审核。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程序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3)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县级公安网络监察部门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初审意见后,报市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审批。

  (4)取得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审核意见,由市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合格的,并在5日内,由市公安局发给《安全审核合格证》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5)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受理承办的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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