辟谣:“没有第9类商标互联网企业无法上市”

2019-04-08 11:32

  近日,知识产权圈疯传一则“没有第9类商标,互联网企业无法上市!”的标题新闻,山东某商标管理软件的消息框也弹出了“最新商标规定!没有第9类商标,互联网企业无法上市!”提示。很多知识产权公司微信公号也有转发。有些还在标题前面加上了“中国证监会”、“铁拳”、“重磅”等前缀语。这个消息是否属实,请看本文。

  笔者发现这些转载文章中都引用了这段话“中国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发行人应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对于高新科技与消费类企业,监管层会更加关注与企业业务紧密相关的知识产权和商标问题,若有严重问题,将有可能直接否决。”

  那么,中国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真有上述明文规定么?

  笔者找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的最新“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附后),没有发现上面所述的明文规定原文。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五)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再看下,大多数转发此消息文章中,出现的这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图。

  据笔者使用百度识图工具检索,此图最早出现于2015年,而非近日才有,并且此图内容也不是关于“知识产权与企业IPO相关规定发布”的新闻。

  至此,笔者很疑惑,上面的“被解释”条文规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图片,在近日最开始于哪里呢?它们的官方出处又在哪里呢?

  笔者认为,此次事件应该是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影响企业上市的规定原文“被解释了”。

  那么“被解释”的“没有第9类商标,互联网企业无法上市!”消息,为什么会被知识产权圈疯狂转载发布呢。

  商标45大类商品项目中,第9类0901 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中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以及计算机硬件”等具体商品项目对于互联网企业,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型企业非常重要。第9类是互联网技术型企业的核心商标。如果这样“被解释”的线类商标,互联网企业无法上市,似乎有一些道理。

  但是,细致考究,第9类商标有20多个小群组,0901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群组对于互联网企业上市影响巨大,但还有一些如灭火器具、工业用X光机械设备、电弧切割、焊接设备及器具等不是所有互联网企业必须保护的商品项目。笔者想说一句,“商标注册保护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下结论前需谨慎三思呀!注册商标需找专业的人员咨询,追本溯源,扎扎实实!”

  知识产权越来越影响到企业IPO上市。如共享单车第一股永安行因被诉专利侵权而延迟上市;乔丹体育因商标涉嫌侵犯姓名权,直接导致其IPO搁浅;北京聚利科技在筹划A股上市市审核过程的最后时刻被索赔1亿元等,还有文中提到多家知名互联网产品的第9类注册商标在其他人手里。

  近些年,知识产权“利好”政策和法规为知识产权行业带来一波又一波的暖流,使得知识产权人对自身工作价值进行了不断的升高和自豪,也使得业内、业外对于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关注。知识产权人作为行业发展排头兵,理当冲锋在前,广泛宣传知识产权“利好”政策和法规,让更多的人知道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微信、微博以及企业网站带来内容传播及时,也会让内容的质量有所下降。原创者经常会发现辛辛苦苦写了一篇内容好的热点文章却被业内业外疯狂抄袭转载发布。虽然,微信平台开发了原创文章未经白名单授权禁止转载的技术,但是再高端的技术也是抵不过人民群众的智慧。有些自媒体会采用标题近似,内容缩减或者扩大来发文。所以,自媒体的内容传播规范性和自律性还有很长一段路。

  结语:最后,笔者想用《诗经》里一句话来结束本文,那就是“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附:最新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2018 12小时新闻网 http://www.12hnews.com/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lobtom@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