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图片显示,“以下内容存在争议”下方会显示文章的标题、头图以及摘要,下面有一个
而点击详情页后转发给他人或转发到朋友圈,都会先进入到争议页面,要查看文章内容依旧需要二次跳转。
有细心的用户发现,在公众号文章页点击“投诉”时,底部有一个“侵权(冒充他人、侵犯名誉)”的选项。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操作需要在电脑上完成。目前优先支持已有微信公众号投诉的争议通道,无公众号和委托第三方投诉的争议通道后续逐步放开。
有用户猜测,若用户投诉后平台无法判定侵权投诉是否成立,会出现争议的入口。投诉方与被投诉方都可在争议入口填写自己的声明,文章便会出现“争议”字样。
从上面的侵权内容来看(名称、头像、商标被冒用、名誉、商誉、隐私、肖像、版权被侵犯等),大多是民事或商业侵权行为,此前也出现过不少这样的事件:
1、名称侵权:2016年3月,知名学者、作家费勇的名字和身份被他人冒充注册微信公众号,而且发文内容还是网上随意摘抄的句子。
•2016年6月12日,有人恶意注册“天堂伞”、“天堂伞”、“天堂伞”等微信公众号,冒充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免费换伞、免费领伞的信息,这些活动侵犯了其注册商标。
•2016年7月7日,拥有300万粉丝的“读悦文摘”显示被注销,原因是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读者》杂志投诉。
•2017年7月13日,因认为利用微信公众号转载“的哥**驿站”文章是虚假信息,损害“滴滴”名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三原告以侵犯名誉权纠纷为由,将宜宾众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017年7月17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微信公众号发文《鉴于百度导航会把你带到莆田系医院,请你来参加《百度一下,你就——》创作大赛GQ Daily》,并发起话题《百度一下,你就完了》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将其经营者北京风华创想网络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4、肖像侵权:2015年7月、8月,一公众号未经许可擅自使用7张陈乔恩的照片作为配图,陈乔恩以侵害肖像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为由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3150元。
5、版权被侵犯:2015年11月14日,霍炬以抄袭为由将“差评”的公司主体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并索取一元的侵权费用。该案于2016年1月7日立案,今年3月收到判决书,法院认为霍炬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据说接下来还有二审。
可以看到,上述的这些侵权行为,有些是比较容易判定孰是孰非的,比如说冒用商标这个,只要具有商标者提供证明,基本可以判定。
但也有一些是不那么好判断的,比如说名誉侵权和版权侵权,很多时候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很多时候需要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作为平台方的微信,很难根据一方的一面之词去判定某账号是否违规,是否应该被删文甚至封号。
果酱妹猜测,这些不好判断的情况正是微信推出“此文章有争议”功能的原因。把双方的声明都列出来,让读者自行判断孰是孰非,既不至于误伤公众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被侵权方的利益。
1、公众号实际上没有造成侵权:公众号若提及到其他人或品牌负面的消息,哪怕只是客观描述事实,并无特意抹黑之意,被提及的人也会想方设法让其删稿。此时,若对方一投诉微信就删文处理,难免会误伤公众号。
果酱妹也曾遇到这样的情况,此前我们写过某母婴大号卖假货的消息,对方在各大内容平台投诉,导致不少平台删文,幸好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依然坚挺。对方见投诉不成,便恐吓要把我们告上法庭。(不过,我们倒是一直没收到律师信)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报道负面消息的人估计是没有勇气走“争议”流程的,毕竟双方的声明是所有人都可以看到,若其没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公众号侵权,恐怕只会越描越黑。
2、公众号实际上造成了侵权:近年来,公众号侵权的案件频发,今日“网信上海”发了《人民日报:网络“黑稿”何时休》一文对此现象进行了抨击。
侵权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微信根据被侵权方提供的证明资料,已经足够证明公众号侵权;一种是微信无法根据资料证明公众号是否侵权,此时双方或许只能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
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的,就是后一种情况。在这样的前提下,被侵权方要走法律程序,那也需要要一定时间才能有判决结果。在这段时间内文章若继续广为传播,对被侵权方造成的负面影响会比较大。
而这个功能出来后,被侵害利益的一方就可以通过这个途径发表更正舆论,抑制传谣。
但也有人担心,双方各自发表声明,或许会演变成辩论赛和“撕逼”现场,衍生炒作现象?
你对于“此内容存在争议”的功能又是怎么看的呢?欢迎在留言区留下你的想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