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语世界,如果提到IP,只有特别指出,对方才能明白你说的是‘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可是,这样一个连外国人都不用的简写概念最近却在中国炙手可热,大有燎原之势。”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周铁东说。
研究知识产权法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讲师刘晓春还是从她学生那里知道了IP这个词,“IP更像是一个负载有知识产权的成果。这个IP怎么去开发时,说的是作品成果本身。”她在近日举行的互联网法律记者沙龙上说。
2016年第十届中国作家富豪榜公布了“网络作家榜”名单,34岁的唐家三少以1.1亿元版税收入四度蝉联网络作家富豪榜冠军。报道称,唐家三少创作的《斗罗大陆》系列有2000万字,是他目前最大的IP。2016年,唐家三少将全版权运营包括实体小说、动漫漫画、影视改编、游戏娱乐在内的产业生态圈。
1998年,《第一次的亲密接触》在BBS上的发表开启了华语网络文学时代。尽管这也是一部IP——后来这部小说被拍摄成了同名电影,但初始阶段的网络文学的版权概念还很模糊,流传于BBS中的文学作品大多没有明确的经济目的。等到不久之后,VIP收费阅读模式的诞生,同时宣告了盗版文学的出现。
艾瑞咨询近期发布的《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下称《白皮书》)认为,PC端网络文学盗版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并以BBS/贴吧/论坛模式、专业化盗版网络文学站点模式、文档分享平台模式、P2P下载模式、网盘模式为主要盗版模式。
盗版成为正版网络文学业态之外独立的网络灰产——这些盗版链接的背后是集团化运作,且盈利模式清晰。
“如果网络版权的乱象任其蔓延下去,那么绝非危言耸听,最终将导致网络传播的崩盘,数字文化创意产业的崩盘!”互联网法律记者沙龙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出版集团总裁聂震宁说。
可是怎么保护网络文学版权?行政部门的集中行动、司法机关的讼争裁决、网络作家的自发维权都在发力,但却都受掣肘。盗版文学如何进化
华语网络文学“第一部作品”《第一次的亲密接触》在1998年发表。这部在BBS上诞生的作品开启了一个时代,那时的网络文学更多是作者个人兴趣爱好和自我的表达,而非一个职业。
盗版也是如此,盗版者大多并未以经济目的作为盗版行为的出发点,而是出于对作品的兴趣爱好、对作品的认同以及将作品介绍给更多人的心理,借助BBS/贴吧/论坛等平台进行盗版网络文学的传播。
2002年,起点中文网正式成立。2003年10月,起点中文网在探索中摸索出一条网络文学网站的商业模式,即VIP阅读模式:读者与网络文学站点签署“VIP订阅协议”,交纳一定数额的会员费,从而成为该站点的VIP会员,VIP会员可以通过向站点支付订阅费的方式阅读相关作品的VIP付费章节。
但《白皮书》认为,收费模式的建立和对作品正版授权的出现也标志着盗版模式的明确形成和兴起。这一阶段还初步形成了快眼看书、小说520等盗版网络文学大站,盗版网络文学产业链有向集团化、专业化发展的迹象。
“2004年—2009年,盗版网络文学很大程度上地爆发起来”,艾瑞咨询副总经理金乃丽在互联网法律记者沙龙上说。
《白皮书》认为,该模式是最主要也是危害影响最大的网络文学盗版手段。在该模式下,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形成了:首先,专业化盗版网站通过技术手段或干脆使用“手打”方式获取正版内容;然后盗版网站以搜索引擎、浏览器主页为推广途径,吸引用户阅读,从而获取网络流量;浏览内嵌广告,通过广告联盟赚取巨额广告收入;最后,搜索引擎、广告联盟与盗版网络文学网站按照一定比例共享灰色收益。
2014年7月,快眼看书网站经营人郑南等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刑,快眼看书网站也被依法关闭。但网络上,至今还存在多个以“快眼看书”为名的网络文学站点,这些站点大多声称其中的小说由网友上传,或是链接其他网站,只公布一个电子邮箱作为对外联络方式,以及接收权利人的权利通知书。
《白皮书》认为,这种网络文学盗版模式直接和经济利益相挂钩,并在多年发展中不断成熟,“在多次打击下,专业化盗版网络文学站点由大站向小站方向发展,更加分散和隐蔽”。
随着互联网产品的发展,文档分享平台、P2P下载工具、网盘等都成为盗版的传播模式。
2011年前后,通过个人电脑阅读网络文学的用户比例逐年下降,而通过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智能设备阅读的用户迅猛增长。在这种形势下,一些PC端的盗版网络文学站点转型往内容下载的方向发展,以及提供适合移动端阅读的H5页面。
搜索引擎转码模式是移动端最常见的网络文学盗版模式。PC 时代就出现的专业化盗版网络文学站点借助搜索引擎在手机、PAD端的转码,复制了PC时代的盗版模式。甚至可能来源站被打掉后,还可以通过转码阅读。
盗版APP也在不断蔓延。由于移动应用数目庞大,应用商店运营方一般默认阅读APP得到版权许可从而允许其上架,当作者或正版网络文学运营商进行投诉后再进行下架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该过程具有较长的时间周期。而且下架后,用户已下载到智能设备中的应用不受其影响,依然可以正常使用。
《白皮书》介绍,2014年全年,盗版网络文学如果全部按照正版计价,PC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将达到43.2亿元,移动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达34.5亿元,合计77.7亿元。
艾瑞咨询2015年中国网络文学用户的调研数据显示,有看正版网络小说的用户在七成以上,多数用户会通过正版网络文学渠道去获取内容。但是,获取到内容后,用户开始分支,四成以上的用户会同时摄取盗版内容,而仅有26.5%的用户会继续保持看正版网络文学。非法获利多,为何赔得少
2005年9月,国家版权局等部门下发《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第一次启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专项行动,这是中央部委最早在网络领域探索开展的执法监管行动。
这项执法活动以“剑网行动”的形式延续至今,但“剑网行动”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涵盖的范围广阔,每年的重点都有所不同,所以网络文学盗版很难实现连续性的强力打击。
“我一直宣传深圳市场监管委对快播开出2亿罚单的案子,不在于这个案子最后得不得到执行,关键是这个处罚。从著作权处罚执法力度建立到现在,哪一个企业或者哪一个机构是由于著作权的行政处罚受到非常大的重创?所以行政处罚,需要在宣传上让权利人和相关的机构知道,更多地去应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说。
但著作权维权面临的是行政罚单开不出,司法赔偿又太低的现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讲师刘晓春调研发现,现在著作权案件当中,78%左右是适用的法定赔偿。而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网络文学侵权赔偿最高是50万,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这个标准上升到了100万,“但也不够”。
为什么赔偿不足?刘晓春认为是因为在侵权责任承担过程中需要证明因果关系,“要证明盗版导致的损失,你的损失和盗版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这恰恰是网络当中最难证明的”。
比如在韩寒诉百度文库一案中,关于赔偿损失,韩寒虽然提交了出版商万榕公司出具的稿酬 2万元/千字的说明,但经法院多次释明,韩寒方面都没有提交出版合同、纳税证明等证据证明此稿酬标准的客观性及稿酬实际支付情况,百度公司对此稿酬标准亦不予认可。因此法院判决韩寒所主张的计算赔偿数额没有事实依据。
作为一名知识产权法官,同时也是一名网络作家,唐亦丽在互联网法律记者沙龙上说,“我在办理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当中,最困扰的就是究竟应该如何计算侵权赔偿额”。
她认为,在网络文学中,由于有了作品每个章节的点击、打赏数据,还有作者在平台的后台收益分成,如果权利人向法院提交了这些证据,可以成为法院计算侵权赔偿额的参考标准。
“很遗憾,在我所接触到、看到的案件判决中,从来没有当事人这样做,都是让法官自己酌定,最后得出一个数额,这个数额很多时候远远低于权利人的预期。”她说。
“现在很多问题不是判多少钱的问题,而且是这个行为到底是否构成侵权。”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孙黎卿说,他将批评的对象指向司法实践中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认定的“服务器标准”。
服务器标准是指,判断被起诉的行为是否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考虑的是被起诉的内容是否存储于被告的服务器中。也就是说,只要盗版内容不在盗版网站的服务器中,就不应认定盗版者信息网络传播侵权。
孙黎卿认为,因为服务器标准下不能认定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使得以转码为手段的盗版行为得不到司法认定,使得盗版者有了“幌子”,从而躲避在灰色地带。
“随着聚合搜索、移动APP、搜索转码等形式的出现,确实盗版内容存储在哪个服务器上不再是关键,但有可能实质替代版权人的正版来源,这才是关键。”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中心研究员秦旭东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