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19-05-19 06: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1日、2018年8月17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临2018-057);于2018年8月30日、2018年9月4日、2018年9月7日、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1月1日、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4日、2019年2月14日、2019年2月15日披露了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预案部分内容的议案》,调整了以下内容:

  1、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公司对员工的股权激励,并在本次股份回购完成之后的36个月内实施上述计划。

  2、回购期限: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2018年8月17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以上内容已经过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预案部分内容的公告》(临2019-020)。

  截止2019年4月30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3,346,3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279%,成交的最高价为8.21元/股,成交的最低价为6.68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186,428.4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公司将根据股份回购方案和市场情况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9-061号),定于2019年5月13日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发布本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如下: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博威集团有限公司、博威亚太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顺物流有限公司、宁波见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谢朝春。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登记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州大道东段1777号博威大厦6楼董事会办公室。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州大道东段1777号博威大厦6楼董事会办公室。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5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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