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标侵权索赔额屡创新高360打响互联网金融商标第一案

2019-06-10 01:34

  近日,360公司以“360贷贷网”侵害360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注册商标侵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3000万元人民币。目前,此案已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

  据称,此案是迄今为止互联网金融领域商标侵权索赔金额的最高记录,也是互联网金融领域首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堪称互联网金融商标第一案。

  事实上,此案并非孤例。近年来,商标侵权案在各行各业都时有发生。2013年7月,美国知名运动鞋品牌“New Balance”因在中国市场销售中使用“新百伦”字样,被广州市自然人周某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2015年4月,广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广州市中院认为,被告新百伦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权人原告的同意使用“新百伦”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侵权。主要原因包括被告将“新百伦”用于标识和介绍其在网络销售的涉案产品等行为均属商标性使用;双方产品相似,被告的使用行为导致混淆;原告“百伦”及“新百伦”商标在文字上均无通用含义,属臆造性词组,被告使用的“新百伦”标识与原告的百伦注册商标相似,更与原告的“新百伦”注册商标相同;“新百伦”并非“NEW BALANCE”的音译或意译,应认定被告使用“新百伦”标识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

  关于赔偿数额,广州市中院提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明确其以被告的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根据被告财务数据及利润数据的情况来看,被告在原告所主张的侵权期间的获利共约1.958亿,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告所销售的产品本身没有使用“新百伦”标识,其仅是在销售过程中使用“新百伦”来介绍和宣传其产品,故被告属于销售行为侵权,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的数额应占其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即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商标侵权事件日益频发。2015年,“小米”状告“小米e贷”侵犯商标权索赔100万元;深圳合拍公司也因涉嫌侵犯“合拍”的商标权,被“合拍”商标的持有者昆索赔1000万。

  那么,为何互联网行业频发商标侵权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分析说,很多互联网创业者对知识产权并不是一无所知,实际上更多的情况下,他们对知识产权有所了解,并特意去通过这种方式推广自己的产品和品牌。同时,这些公司也衡量到侵权的成本,因为我国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处罚力度还不够。

  赵占领告诉记者,创业企业傍名牌的做法短期内有助于实现推广目的,但是难免会诉讼缠身,而且从长期来看,不推广自己具有显著性的标识,山寨他人品牌无法打造自己的独立品牌,事实上还会有负面效果,会导致客户混淆。这种做法不应是一家志在长远发展的创业企业的所为。

  业内人士称,360公司此番发起商标侵权诉讼是其重视品牌建设、提早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开展品牌维权的重要举措,今后将有更多知名互联网企业效仿360,走上品牌维权之路,对各类“傍品牌”或“搭便车”现象予以围剿。

  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姚克枫看来,一个企业的价值更体现在品牌上,不良企业“傍品牌”会导致品牌权利人的品牌价值减损。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需要加大赔偿力度,严厉惩戒不良企业“傍品牌”等不法行为。另一方面,被侵权者应树立品牌维权意识,敢于和勇于维权,拿起法律武器,尽量提高侵权赔偿数额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对企图“傍品牌”或“搭便车”的潜在侵权者产生震慑力。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2018 12小时新闻网 http://www.12hnews.com/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lobtom@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