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行將予上市的發行股份所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安排,包括期權(但不包括根據股份期權計劃發行的期
我們在此確認,據我們所知所信,發行人在本月發行的每項證券(如第III部所述但未曾於根據第13.25A條所刊
(ii) 已履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資格」項下所規定有關上市的一切先決條件;
(iii) 批准證券上市買賣的正式函件內所載的所有條件(如有)已予履行;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規定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的全部文件已經正式存檔,而一切其他法
(vi) 確實所有權文件按照發行條款的規定經已發送/現正準備發送/正在準備中並將會發送;
(vii) 發行人的上市文件所示已由其購買或同意購買的全部物業的交易已完成;全部該等物業的購買代價已予繳
(viii) 有關債券、借貸股份、票據或公司債券的信託契約/平邊契據經已製備及簽署,有關詳情已送呈公司註冊處
項為確認內容的建議格式,可按個別情況予以修訂。如發行人早前已就某證券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