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向互联网违法广告亮剑南京多个典型案例上榜

2019-06-16 13:35

  南报网讯(记者邹伟)江苏省市场监管局6月14日通报,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今年该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截至到6月底,全省共查办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件1346件,比去年同期增长56.3%;罚没款1663.98余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05.8%。

  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以民生热点领域广告为整治重点,以企业自设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商平台店铺等互联网广告载体为对象,突出案件查办,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从查办案件的产品类型来看,与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广告案件102件、医疗广告案件92件、医疗器械广告案件19件、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案件15件,案件查办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大幅提升。其中,提升幅度最大的为医疗广告案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24%;其次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案件,比上年同期增长87.5%。

  从查办案件的违法情形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医疗、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保证,说明治愈率、有效率;保健食品广告夸大产品功效,宣传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对未来效果、收益等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违法广告发布媒介类型主要包括企业自设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商平台店铺等。

  当事人在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将公共绿地宣传为“院子”、“私家庭院”、“私家花园”,且宣传的“均为电梯直接入户”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2019年3月,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0万元。

  当事人在自设网站发布培训广告,广告中对培训学员通过培训获得收益情况进行宣传,并含有“我们用最好的课程和最牛的工作培养最赚钱的自媒体人”、“是国内最大最全的自媒体运营学院”以及“是国内首家一对一量身定制学习计划,内容一站式服务机构!”等无法证实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2019年3月,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1.2192万元。

  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广告,宣称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巴比兔牌膳食纤维棒为减肥饼,具有减肥功能等虚假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内容。2019年3月,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罚款5万元。

  当事人在自设网站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广告中虚构手术案例、“专家团队”及所谓专家团队所获荣誉等内容,以患者自述口吻、手术前后照片对比等介绍其诊疗项目,并含有“全球顶尖脱毛仪器”、“最为安全、最为有效的美容去皱方法之一”等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2019年4月,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万元。

  南京报业传媒集团行风监督电线 本报投诉举报电线 电子邮箱:[emailprotected]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2018 12小时新闻网 http://www.12hnews.com/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lobtom@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