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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法律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现有制度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观,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方面的制度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1)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信息公开是公民有效参与的前提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促使和保证公民有效参与的先决条件,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获取信息的途径直接影响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或遭受某些利益集团的压力,不愿公开有关政策的详细信息,使那些原本都应当向公民公开的文件被列入保密范围。公共政策信息资源封闭,造成公民或政策对象不能准确理解政策的价值目标,缺乏对政策的认同感,从而不能对政策制定或政策调整提出正确的意见和建议,使公民参与的热情和效力大大降低,从而进一步影响政策的实施。当前,尽管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地方的信息公开制度,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许多地区的地方政府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方面进展不大,仍然沿袭旧有的做法,习惯性地进行信息封锁和信息垄断,使公民对政策的制定处于无知状态。而这种由于“不透明”所造成的令人尴尬的信息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效率和廉政,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2)现行的一些参与制度有待完善。虽然公民参与政策的制定有一些制度保证,但这些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缺陷,公民知情权、参与权没有办法切实体现。例如,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2002年12月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政府在制定或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该举行价格听证会。此后,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相关的规定。但是多年来,听证的主动权始终没有掌握在普通百姓的手里,听什么、证什么,百姓也没有发言权。许多时候甚至规定,听证代表只能讨论涨多少,而不能议论涨不涨。“逢听必涨”已成规律,民意根本无法左右物价决策。近年,全国各地举行过数千次的各类价格听证会,但几乎都是要求涨价的部门作为申请人,而从来没有要求降价或对价格质疑的消费者作为申请人。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但对于具体实施程序和办法却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因此,从这个案例上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公民参与相关制度已经确立,但在如何操作,如何保障公民的权利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在百姓需要质疑价格的时候,听证会开不了,相反,有关部门拟订好涨价方案后,听证会倒成了一个民主的花瓶。
虽然我国为保障公民有效参与政策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生活中,作为个体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机会和渠道还是比较少的。目前我国公民参与地方政府政策制定的渠道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人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和推荐政协委员的方式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党和政府开设的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各种不定期的座谈会等。但从实践效果来看,现有的政策制定参与渠道未能完全发挥作用,人民群众表达自己意见和愿望的要求仍然无法得到充分满足。如2004年10月15日,南方周末以《公民事务谁决定出租换型考问公共政策制定》为题,报道了北京市市民和出租车司机没有途径参与北京的出租车换型决策的情况。北京市交通部门称:北京的出租车在换型的标准制定问题上听取了多方意见,吸收了许多专家、学者的建议。但是,所有的北京市民和出租车司机在出租车换型这一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上并没有获得参与的机会,公民似乎成了旁观者。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广州行政学院课题组和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在“广州公民政治参与状况调查”课题研究中,对“渠道不畅通和沟通不完全有效使公民在表达意见、反映问题时感觉不方便”情况进行了调查,其中有这样一组数据:仅有2. 8%的被调查人感觉在表达意见、反映问题时“非常方便”,感觉“基本方便”的有42.3%,感觉“不方便”的有54. 8%,占了多数。反映问题“不方便”的人认为主要原因就在于“渠道少”和“不知有何渠道”,分别占了39. 2%和37. 8%,另有23. 3%的人认为原因是“渠道不畅通”。
[1] [美] 拉雷·N·格斯顿.公共政策的制定[M].重庆出版社,2001
[2] [美]帕特里克J.·孔奇.政治参与概念如何形成定义[J].国外政治学,1989(04)
[4]丁煌:《我国现阶段政策执行阻滞及其防抬对策的制度分析》,《政治学研究》,2002年第l期。
[7] [美]詹姆斯·E·安德森著,唐亮译:《公共决策》,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
[9]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为你推荐: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