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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一)书面申请(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需许可的项目和理由加盖企业原印章注明日期);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九)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二)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时申请人不是被许可人本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每份申报资料均需加盖单位红色印章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按手印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一致”并加盖单位红色印章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按手印。
3、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每套附资料目录按目录装订成册并用A4纸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