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治信息: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之发行情况报告书

2019-10-31 08: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本报告中所列出的汇总数据可能因为四舍五入原因与根据报告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根据2019年9月30日数据推算) ........ 12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15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16

  发行人2018年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8日在发行人公司会议室

  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

  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和

  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1月23日召开,逐项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和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发行人2019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4月3日在发行人公司会议室以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的议案》、《关于调整杭州平治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本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

  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议案。

  发行人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会议逐项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发行价格

  及定价原则的议案》、《关于调整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之本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

  2019年8月22日,平治信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审核通过;2019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杭州平治信息技术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本次发行方案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于2019年

  10月21日向发行对象发送了《缴款通知书》;截至2019年10月25日止,主承销商已收到

  共3家特定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壹亿玖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壹拾伍元伍

  角(¥199,999,915.50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

  2019年10月25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

  2019年10月2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信会

  师报字[2019]第ZF10758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报告,截至2019

  年10月28日止,平治信息实际已收到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入的认缴款

  平治信息已支付承销保荐费用1,060,000.00元,即含税承销保荐费用共计5,300,000.00

  (加回主承销商承销费和保荐费的可抵扣进项税额300,000.00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

  待贵会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140,785股,符合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2019年10月22日),发行价格为

  其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3.66元/股的90.01%,即48.30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15.50元,未超过发行人股东大

  会决议的募集资金规模上限20,00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

  用、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不含税金额7,711,687.1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92,288,228.33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

  取得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

  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发行对象取得的公司股票在限售期届满

  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发行对象浙数文化在本次发行前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数文化及其子公司、浙数文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

  对于浙数文化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华网及其子公司、新华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除

  对于新华网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

  发行对象南京网典在本次发行前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南京网典及其子公司、南京网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

  对于南京网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主承销商查阅了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发行

  发行对象承诺:参与本次增发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

  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

  资金、或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代持、信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发行对象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28/31/33/36/37层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根据2019年9月30日数据推算)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下降,

  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财务风险将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高。

  本次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

  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股东基础

  的扩大和股东结构的改善,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为移动阅读业务。同时,公司不断寻找机遇,积极布局智慧家

  庭产品以及5G通信衍生市场,为公司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过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

  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当前证

  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符合发

  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本

  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发行人尚需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认购对象认购股份的登记手续,以及向主管工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报告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报告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本报告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

  本报告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报告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

  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报告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

  容无异议,确认本报告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之发行情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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