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代买火车票究竟是“代购”还是“倒卖”?

2020-01-29 15:14

  春运火车票进入高峰时段,不少热门路线多次声明只有官方渠道最靠谱,也开通了“官方抢票”的候补功能,但回家心切的人们还是会尝试各种抢票方式。有的会购买“加速包”,使用携程网、飞猪网、高铁管家等抢票软件;有的则求助于“黄牛”,让他们代抢票。无论哪种方式,本质基本相同谁加的价高,抢到票的概率就越大。

  不过,这种利用技术优势抢票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犯罪。不久前,江西男子刘某某被控倒买倒卖火车票案一审开庭审理,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刘某某在网上购买抢票软件和12306网站实名注册账号935个,先后倒卖火车票3749张,获利31万多元。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过,这则判罚也引起了争议,众多法律界人士认为,既然能解决一些人的需求,又不是很暴利,也不是有特别危害社会、扰乱秩序的情形,就应该视为市场调节和道德约束的范围,不应动用法律手段。

  刘某某的行为究竟是“倒卖”还是“代购”,是这个辩题的核心所在。刑法明确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罪”,即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但这更多是指过去那种囤积居奇的“黄牛”,他们利用不正当途径占据大量车票资源,使他人无法买到,相当令人愤慨。而当下所指的“黄牛”,比之有很大不同。他们本身没有囤积火车票,更多是对不掌握抢票技术或没时间的人提供一对一服务。某种程度上,就好比一个人帮亲朋好友买票,因为也付出时间和体力,所以许多人认为收费合情合理,没那么痛恨他们。

  那如何区分“倒卖”和“代购”呢?随着实名制推行,囤积居奇不复存在,情节足以成为一个重要的判断因素。如果情节严重,那很可能触犯刑法,如果情节不属严重,可以视为“代购”。这从过去打击“黄牛党”也看得出,每年政府严厉喊打,但那些替人家去窗口排队、参与公平竞争的,法律也会网开一面。同样地,帮亲朋好友买几张票,酌量收点费用,大家也可以理解,但像案例中这样获利31万元的,就难以同论了。毕竟火车票有公共性质,专门进行“代购”且获利巨大,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劳务费用范畴,被判刑也说得过去。

  案例之外,真正令人疑惑的,是目前对于“倒卖”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还记得2013年,佛山曾发生一起案例,一对夫妻帮助不会上网订票的农民工订票,并收取10元手续费,结果被刑拘。2019年,龙某帮他人购买火车票34张,也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这难免令人担心,追责尺度如此之小,是否会有扩大化风险?此外,如果普通人都算“倒卖”,那些提供抢票服务的知名软件,为什么没有被追责呢?是否会有“捏软柿子”的嫌疑呢?相关部门必须意识到这个问题,出台一个明确统一的标准,让司法实务能够有法可依。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有偿代理行为究竟是什么性质,“倒卖”和“代购”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我们期待相关部门的权威解释。在这之前,不宜动辄追究刑责,更应把精力放在技术改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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